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九届六次董事会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和《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九届六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
了认真审阅,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为“激励计划”或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的
相关规定,且董事会已经取得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履行了必
要的程序,决议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
们一致同意公司调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2 月 15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
《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施的激励计划与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一致,不存在《管理办
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予条件已成就。
或安排。
《证券法》
《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
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2 月 15 日,向 495
名激励对象授予 682.75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8.78 元/股。
独立董事:陈乃蔚 裘益政 夏青 吴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