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龙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证监会公告〔2022〕14 号)、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福龙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
议审议的《关于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进行了审阅,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
场,就上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拟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事项,是
公司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而做出的决定,不存在改
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项目
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
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
(本页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肖伟 唐炎钊 汤新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