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浙大网新 证券代码:600797 编号:2022-006
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达成和解及撤诉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阶段:各方达成和解,撤销起诉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 涉案的金额:和解金额 4,050 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和解及撤诉事项不会对
公司日常经营产生负面影响,也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浙大网新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新系统”)就其
与内蒙古中盾安全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内蒙古中盾”)、北京中
盾安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原名北京中盾安全技术开发公司、北京中盾安全技术
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中盾”)的买卖合同纠纷向杭州市中级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已判决。内蒙古中盾、北京中盾因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0)浙 01 民初 2621 号),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
起上诉。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1 年 10 月 30 日、2021 年 12 月 22 日发布于《中国证
券报》、《上 海 证 券 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1-057)、
《关于全资子公司
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64)。
二、和解及其执行情况
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持,网新系统与内蒙古中盾、
北京中盾达成和解。和解协议内容如下:1、内蒙古中盾在 2022 年 1 月 30 日前
一次性支付 4,050 万元至网新系统账户。2、款项交付后双方纠纷就此了断,无
其他任何争议。3、一审诉讼费用由网新系统承担,二审诉讼费用由内蒙古中盾
承担。4、内蒙古中盾支付前述和解款项后,内蒙古中盾及北京中盾撤回上诉,
网新系统撤回起诉。5、如内蒙古中盾按约付款,网新系统同意上述和解方案,
如未按约付款,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判。
约定,网新系统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三、诉讼裁定情况
网新系统于近日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浙民终 1692 号民
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
一、撤销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 01 民初 2691 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原审原告浙大网新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 432,828 元,减半收取 216,414 元,保全申请费
费 369,993 元,减半收取 184,996.50 元,由内蒙古中盾安全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
司负担。
四、对公司损益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网新系统已收到内蒙古中盾支付的款项 4,050 万元,双方的
买卖合同纠纷已了结。本次诉讼和解及撤诉事项预计将增加公司 2021 年度损益
益的影响以年审会计师审计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