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 2022 年
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
我们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所有相关文件并就有关情况向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基于独立
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所审议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查,我们认为: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在确保日常经营资金需
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 1.2 亿元、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用于购买公司主要合作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固定收益类或低风险类中短期
理财产品等,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
务发展,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内容及审批程序合法、合规。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二、关于《关于公司参加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项目及融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拟参加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项目,将名下有权处分的三项专
利权质押给深圳市高新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投小额贷款”),向高新投小额
贷款申请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6,000 万元,期限为一年期的综合授信;有利于拓宽融资渠道,
降低融资成本,能够为公司持续发展提供资金保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内容及审批程
序合法、合规。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关于公司参加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项目及融资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梁清利:
汪林:
郑晓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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