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博股份: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2-02-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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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第
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拟以现金方式购买广东宝乐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广州科
语机器人有限公司51%股权(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已经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前述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
和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关
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决议合法有效。
  (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已履行了现阶段所必需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该等程序及义务的履行具备完备性及合规性。
  (三)公司符合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条件。
  (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方案以及签订的相关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
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且具备可操作性。
  (五)公司将聘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审计机构、评估机构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涉及的标的资产进行审计、评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标的资产的最终交易
价格将以上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基础并经各方协商一致确
定,能够保证标的资产定价的公允性、合理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不构成关联交易。
  (七)同意《鸿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预案》。
  (八)鉴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同意董事会
在审议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后暂不提请召开股东大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准则,符
合法定程序,也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
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总体安排,待相关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后,公司就本次
交易相关事项再次召开董事会会议时,我们将就相关事项再次发表意见。
  (以下无正文,为本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鸿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董延安(签字):
  钟鸿钧(签字):
  吴松成(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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