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
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就拟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
的相关议案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现发表意见如下:
一、公司本次以现金方式购买广州科语机器人有限公司51%股权,构成重大
资产重组,本次交易需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方案及拟与交易对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
议》《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等相关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监管规则的要求,无重大法律、政策障碍。
三、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方案具备基本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交易
价格定价原则和方法公平合理,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将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本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鸿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董延安(签字):
钟鸿钧(签字):
吴松成(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