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
公司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
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其下属各部门、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
股 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
内幕信息工作负责人;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工作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
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等日常工作。
公司其他部门、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为其管理范围
内的保密工作责任人,负责其涉及的内幕信息的报告、传递等工作。
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
司所发行的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指定并经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
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六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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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
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
职责;
(八)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
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发生可能对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主要包括:
(一) 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 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 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 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
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上市公司内
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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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
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
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
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相关事项的
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
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
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
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 由于与第(一)
(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
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按照本
指引的相关要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第九条 公司在出现下列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在第一时间组织公司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 1),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完后提交到董事会办公室:
(一) 公司在编制年度报告和半年报告相关披露文件时;
(二)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时;
(三)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再融资或并购重组等相关事项时;
(四)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等相关事项时;
(五) 出现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等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
事项时。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
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
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
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
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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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负责档案的汇总、保管,并在内幕信息
首次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
件的同时,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包括但不限于:
(一) 重大资产重组;
(二) 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 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 要约收购;
(五) 证券发行;
(六) 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 股份回购;
(八)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 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 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
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
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所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
以及发生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
事项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
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但完整的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十三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
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
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
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
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
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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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等重大事项的,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还应当制
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见附件 2)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
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流程如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悉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公司部门及分子公司负责人)
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
书等必要方式将保密义务和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告知相关知情人,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控制内幕信息的传递和知情人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在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
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如需)
,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及知情人进行核实,补充完善,确
保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三)按照有关规定向广东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
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
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报送及时。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报送工作。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法律
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中国
证监会、广东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国证监会、广东
证监局可以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的规定,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
建立、执行和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保管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十一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
形式及途径对外泄露、报道、报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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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
采取必要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在处理内幕信息相关事项时,应采取必要措施,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
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
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广东证监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须提供未公开信息的,
应在提供之前经董事会办公室备案,确认已经按规定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
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包括网络
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或媒体报道、市场
传闻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采取书面函询等方
式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了解情况,要求其就相关事项及时进行书面答复。公司
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上述各方提供的书面答复进行审核,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和澄清相关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申
请股票交易停牌,尽快消除不良影响。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
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
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广东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泄露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者建
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者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进行欺诈等活动,或由
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内部相关责任人给
予批评、警告、记过、罚款、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对外部相关责任人保留追究
其责任的权利。
公司还将视情节轻重,将相关案件线索移送证券监管机构或公安机关查处,并积极配合
证券监管机构或公安机关依法调查,提供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等资料信息。相关责
任人构成犯罪的,公司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内部相关责任人的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
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如果擅自泄露
公司内幕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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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相抵
触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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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填写时请详细阅读注意事项)
姓名/名称 与上市公司关系 知情日期 年 月 日
国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所属单位 职务 所属单位类别
与知情人关系类型 亲属关系人姓名 亲属关系人证件号码
股东代码(如有)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知悉内幕信息地点 知悉内幕信息方式 知悉内幕信息阶段
知悉内幕信息内容
声 明
本人________(正楷)郑重声明,确认所填报的《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内容是真实、准确
和完整的,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知悉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了解泄露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
违规交易或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等行为的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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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人(签字)
: 登记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注意事项:
结算机构以及相关事项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其他人员
国籍是中国时,证件类型只能选择居民身份证
国籍为中国军人时,证件类型只能选择中国军人
国籍为空时,证件类型只能选择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师/签字律师/签字资产评估师/总经理
评估机构/其他
:当内幕信息知情人为公司高管等直接知情人时,
“关系类型”栏填“本人”,
“亲属关系人姓名”及“亲
属关系人证件号码”无需填写;当内幕信息知情人为直接知情人的亲属时,“关系类型”栏填相应的亲属关系,“亲属关系人姓名”及
“亲属关系人证件号码”栏分别填高管的姓名、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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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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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和人员 商议和决议内容 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签章: 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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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