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08 证券简称:大族激光 公告编码:2022016
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大族激光”)于 2022 年 1 月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2 月 14 日下午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2 年 2 月 14 日 9:15—9:25,9:30—11:30 和
午 9:15 至 2022 年 2 月 14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在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 9988 号大族科技中心大厦公司二楼
会议室召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大族激光科技产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38 人,代表股份 363,739,778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34.0876%。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6 人,
代表股份 261,687,78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4.5239%。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
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2 人,代表股份 102,051,99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9.5637%。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6 人,
代表股份 143,646,93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3.461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4
人,代表股份 41,594,94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898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2 人,
代表股份 102,051,99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9.5637%。
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张建群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出席了会议,北京市
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和修改议案的情况,也无新议案提交表决。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
和网络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63,739,27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9%;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3,646,4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7%;反对 5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黄嘉瑜律师、方梓斌律师现场见证,并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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