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莱士: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2-02-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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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国枫律股字[2022]A0047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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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国枫律股字[2022]A0047 号
致: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以下简称“《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
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
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
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的要求,
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新议
案的提出、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
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
意见。本所律师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
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席了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2 年 1
月 28 日,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om.cn)等中国证监会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所律师经查验认为,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告刊
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十五日;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
决权、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内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公
告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查验,公司董事会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经查验,上述议案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
述议案已在本次股东大会公告中列明,上述议案内容已充分披露。
   (三)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22 年 2 月 14 日(星
期一)13:00;网络投票时间: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
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2 月 14 日(星期一)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
间为 2022 年 2 月 14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四)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地点为:上海市奉贤区南桥新城展园路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
会议的方式、表决方式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开程序进行。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规则》《公司章程》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的公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应为:
  (一)截至 2022 年 2 月 9 日(星期三)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
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其他嘉宾;
  (四)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9 人,
代表股份 3,103,991,07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0479%,其中,现场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人,代表股份 3,023,565,629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8548%;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0
人,代表股份 80,425,44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931%。本所律师认
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不存在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其代表的股份表决权有出席无效、代理无效或导致潜在纠纷
的情况。
  三、关于新议案的提出
  经本所律师见证,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没有股东提出新的议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对
议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和本所律师
共同进行监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
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五、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并将对中小投资者单
独计票。
  经本所律师现场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并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
进行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的具体表决结果及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情况详
见本次股东大会公告。
  六、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公告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孟文翔
                                  刘   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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