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认真、负责的态
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我们对第六届董事
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放弃创新中心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
议该项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董事会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同意公司放弃参股公司股权优先
购买权暨与关联方形成共同投资事项。
独立董事: 曾国安 刘志宇 张志宏 马春华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