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化纤: 独立董事对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2-02-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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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作为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独立董事,现
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有关事项做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公司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方案》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意见
  根据有关规定,我们就本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制定的 2022 年度日常关联
交易计划事项事先审阅并认可,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事项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审
议程序合法,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
交易价格公允,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合理公平,符合公司实际需要,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
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据此,我们同意公司 2022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方案。
  二、对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与预计存在较大差异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与预计存在较大差异情况
的审核确认程序合法合规,对存在较大差异的说明符合市场行情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其
中已发生日常关联交易均为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所需的交易,符合公司和市场的实际情况,
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关联交易事项公平、公正,交易价格公允,不影响公司独立性,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行为。
  三、对《关于聘任公司总工程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姚永鑫先生不再兼任公司总工程师职务,公司聘任谢跃亭先生为公司总工程师。
  姚永鑫先生因工作原因辞去公司总工程师(兼)职务,其辞职原因与实际情况一致,
姚永鑫先生的辞职将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我们审阅了谢跃亭先生的相关资料,认为谢跃亭先生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
应职务的任职资格,未发现有《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限制或禁止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情况,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亦未发现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
尚未解除的情况。提名、聘任上述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做出聘任上述高级
管理人员的相关决议。
(此页无正文,为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
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尚贤        周阳敏   武龙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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