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Beijing DeHeng Law Offices (KunMing)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西园路 126 号“融城优郡”B5 幢 3、4 层
电话(传真):0871-63172192 邮编: 650032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 律 意 见
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本次指派冯楠律师、刘婷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
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已于2022年1月
年1月25日、2022年2月14日在《中 国 证 券 报》《证券时报》《证 券 日 报》和巨潮
资讯网等媒体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提示性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2月14日15:00在昆明市民航路471号云锡办
公楼八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15天以上,会议召开的
具体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内容一致。
贵公司董事长因工作原因无法主持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由副董事长杨奕敏女
士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本所律师审查,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共 226 名 ,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为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726,961,266股,占贵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1706%;出席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220名,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数为185,501,93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712%;中小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22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86,023,43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1.3029%,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此外,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
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贵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部分商业银行申请 2022 年度综合授信的议案》
《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2 年度套期保值计划的议案》共三项议案,并
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其中,关联股东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了回避表决,结果均以符合贵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通过了以
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
有效;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伍志旭
经办律师: 冯 楠
刘婷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