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独立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关于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关于加强社会公
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
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
就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董事提名方式及任职资格等事项进行了核
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经审阅拟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履历、工作经历等资料,我们
未发现拟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146 条
规定的情况,其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
除的现象,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拟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及个人素养能够满足
任职岗位的需求,我们同意公司聘任司国强先生为副经理。
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
二、关于公司董事提名方式及任职资格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核实了董事候选人的资料、提名人
的提名方式及董事的任职资格,认为:
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
《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况,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
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有能力履行职责。
同意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罗 熊、岳殿民、王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