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立场,
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子公司对外捐赠的事项进行了认
真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控股子公司玉溪沃森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溪沃森”
)本次对
外捐赠是公司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回馈社会的实践举措,符合公司的经营宗
旨和价值观的要求,有利于更好地维护我国人民群众的健康与权益,提升公司的
社会形象。本次对外捐赠事项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董
事会的召开、审议、表决程序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对外捐赠事项对公司本期以
及未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亦不会对投资者利益构成重大影
响。我们同意玉溪沃森本次对外捐赠 23 价肺炎球菌多糖疫苗的事项。
独立董事:纳超洪、黄伟民、赵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