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
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拟召开的第四届
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追认关联方并确认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该议案所涉及的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定价原则合理、定价公允,符合商业惯例,
遵循了公允、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于第四届
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顾国达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于第四届
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张雷宝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于第四届
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许诗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