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浙
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我们作为浙江华铁应急设
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
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
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追认关联方并确认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该议案所涉及的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定价原则合理、定价公允,符合商业惯例,
遵循了公允、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
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意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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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 顾国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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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 张雷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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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 许诗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