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司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现对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
下意见:
对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
成就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18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
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锁的情形;本
次解锁的激励对象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
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董事范蓓女士、王启平先生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参与本议案的表决。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
三个解除限售期的相关解锁事宜。
独立董事:黄培堂、王云龙、刘万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