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天国富证券”、“保荐机构”)作为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公司”)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于 2022 年 2
简称“维科技术”、
月 10 日对维科技术进行了 2021 年度持续督导的现场检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汇
报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陈华伟、杨露
(三)现场检查时间
(四)现场检查人员
陈华伟
(五)现场检查手段
相关重大合同、凭证等资料。
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维科技术建立了较为完善
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得到贯彻执
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业务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公司治理机制有效地发挥了作用;公司内部机构设置
和权责分配科学合理,对部门或岗位业务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应责任等规
定明确合规,风险评估和控制措施得到有效执行;公司 2021 年以来历次股东大
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之
规定,会议记录及其他会议资料保存完整,会议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董事或监事签
名确认并保存完整。
(二)信息披露情况
根据对公司所有三会文件、会议记录的检查,并通过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
网络披露的相关信息进行对比和分析,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公司
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
况
现场检查人员通过查阅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文件,2021
年以来三会文件及公告,查阅公司与关联方交易、往来相关资料,并与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沟通,保荐机构认为:截至 2021 年末,2021 年以来公司资产
完整,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独立性良好,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银行对账单、募集资金使用台
账,查阅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会议记录、公告及合同资料,保荐机构认为:公
司较好地执行了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制度,募集资金均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并与
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2021 年度,公司
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其他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等内部控制
制度,公司 2021 年以来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重大对外投资有关的内部决策文
件、重大合同、公告等资料,并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沟通,保荐机构认
为:维科技术已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和决策机制进行了
规范;截至 2021 年末,公司 2021 年以来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重大
对外投资情况。
(六)经营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未审财务报表及相关财务资料,了解近期行业政策、
法规及变化情况,并与公司管理层进行沟通,详细了解了公司 2021 年度出现较
大亏损的原因,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经营模式、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
治理及经营管理状况正常。公司主要业务的市场前景、行业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
不利变化,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也未发生重大变化。
(七)保荐机构认为应于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作,及时、准确、充分地揭示相关风险,切实保护好投资者利益。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是否存在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保荐机构现场检查未发现维科技术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
理办法》
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过程当中,上市公司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为
本次现场检查提供了必要支持。本次现场检查为保荐机构独立进行,未安排其他
中介机构配合工作。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保荐机构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
导》的有关要求,对维科技术认真履行了持续督导职责,经过本次现场核查工作,
保荐机构认为:2021 年,维科技术在公司治理、内控制度、三会运作、信息披露、
独立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重要方面的运作符合《证券法》
《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相关要求。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关于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陈华伟 杨 露
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