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 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中欣氟
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
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在认真审阅了相关材料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第
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2 年 2 月 11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
下简称“《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
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或安排。
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
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2年2月11日,并
同意以13.49元/股向17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50.00万股限制性股票。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本页无正文,仅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
立意见》之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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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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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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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