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迪尔: 关于收到福建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2-02-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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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740       证券简称:爱迪尔          公告编号:2022-009 号
       福建省爱迪尔珠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省爱迪尔珠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于对福建省爱迪尔珠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5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内容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如下问题:
   (一)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未及时披露
诉讼、仲裁共计 21 项(你公司与 42 名员工间劳动仲裁、劳动诉讼事项涉及 903.83
万元作为 1 项),金额合计 25,868.77 万元。截至 2020 年 1 月 9 日,你公司连续
未披露诉讼、仲裁事项共计 20 项,金额累计 25,732.69 万元,占你公司 2018 年
经审计净资产的 16.03%。上述情况违反了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40 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未披露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款及收益权特殊事项
   你公司于 2016 年 12 月 30 日披露《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
公告书》,你公司向狄爱玲等 5 名股东非公开发行股票 30,586,904 股,非公开发行
股份于 2017 年 1 月 3 日上市。经查,狄爱玲等 4 名股东认购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中有 12,094,533 股系与多名公司员工、客户签订《协议书》,由员工、客户支付
股票认购款,股票收益权归员工、客户所有。上述事项经你公司非正式决策程序
决议。你公司未在《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及 2016 年
至 2020 年定期报告中披露前述情况。上述情况违反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
二条的规定。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通过员工个人银行账户账外支付相关费用、虚增
营业收入
    你公司通过员工苏某个人银行账户为公司账外支付各类费用。2017 年,苏
某银行账户为公司支付各类费用金额合计 3,970,052.01 元,其中支付员工工资报
酬 3,426,073.73 元、客户销售返利 366,578.28 元、租赁费等 177,400.00 元。2018
年,苏某银行账户为公司支付相关各类费用金额合计 3,775,345.31 元,其中支付
员工工资报酬 3,481,397.13 元、客户销售返利 104,306.00 元、租赁费等 189,642.18
元。以上情况导致你公司 2017 年、2018 年利润分别多计 3,970,052.01 元、
    你公司于 2017 年收购深圳市大盘珠宝首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盘珠
宝)51%股份,以 2017 年 5 月 31 日为合并日,2017 年 6 月起大盘珠宝纳入你公
司合并报表范围。经查,大盘珠宝员工江某的个人银行账户为大盘珠宝账外支付
相关款项,并用于虚增大盘珠宝营业收入。
店款等 2,304,914.18 元、支付利息费用 2,979,553.33 元。同时,大盘珠宝通过江
某银行账户虚增营业收入。江某银行账户向大盘珠宝客户相关负责人、采购人员
等个人银行账户转款,相关客户再通过其对公银行账户将款项转至大盘珠宝对公
银行账户作为大盘珠宝对相关客户销售商品(实际未销售)形成的应收账款的回
款,上述情况涉及大盘珠宝 2017 年 6-12 月不含税营业收入合计 25,378,388.01
元,对应的营业成本合计 21,457,038.31 元(按照相关客户同期毛利率进行测算)。
以上情况导致你公司 2017 年利润总额多计 12,793,871.47 元。
其 中 支 付报 销 费用 3,052,680.04 元、 房 租租 赁 费 470,824.80 元 、 利息 费 用
行账户向大盘珠宝客户相关负责人、采购人员等个人银行账户转款,相关客户再
通过其对公银行账户将款项转至大盘珠宝对公银行账户作为大盘珠宝对相关客
户销售商品(实际未销售)形成的应收账款的回款,上述情况涉及大盘珠宝 2018
年不含税营业收入合计 20,400,957.55 元,对应的营业成本合计 17,176,152.01 元
(按照相关客户同期毛利率进行测算)。以上情况导致你公司 2018 年利润总额多
计 10,802,331.31 元。
   综上所述,2017 年及 2018 年你公司通过员工苏某个人银行账户账外支付各
类费用,2017 年 6-12 月及 2018 年你公司控股子公司大盘珠宝通过员工江某个人
银行账户账外支付各类费用、虚增营业收入,导致你公司 2017 年、2018 年利润
总额分别多计 16,763,923.48 元、14,577,676.62 元,分别占你公司 2017 年、2018
年定期报告利润总额的 17.88%、18.65%。以上情况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违反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
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
书后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本次受到的行政监管措施处罚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2 年修订)》9.5.1 条、9.5.2 条、9.5.3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公司收到上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公司将严格按照福建证
监局的要求,积极整改,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此次整改为
契机,切实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
水平,维护上市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公告。
                              福建省爱迪尔珠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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