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测电子: 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2-02-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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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
们认真阅读和审核了相关材料,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
了认真审议,并对公司以下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本次引入新投资者增资,有利于进一步推动上海精积微
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精积微”)后续业务发展。本次关联交易
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关联董事彭骞先生在审
议该议案时回避表决,该事项决策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接受财务资助的控股子公司上海精积微所经营的业务为
公司主营业务之一,目前该公司正处于发展期,产品研发处于关键阶段,公司给
予一定的财务资助扶持,有利于其加快研发进度,早日产生经济效益,对其整体
发展是有利的。接受财务资助的控股子公司上海精积微经营及财务风险处于可控
状态。公司使用的财务资助资金均为自有资金,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
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规定。
  三、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六条、第一百四十八条和《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所规定
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未发现其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确定为市场禁入者的情况;我们认为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的条件;
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其能够胜任公司相应职务。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彭骞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沈亚非先生、刘荣华
先生、杨慎东先生、马骏先生、刘炳华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刘炳华先生为
公司董事会秘书,聘任游丽娟女士为公司财务负责人,聘任吴璐玲女士为公司审
计总监。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季小琴              鲁再平
       马传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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