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
们认真阅读和审核了相关材料,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
了认真审议,并对公司以下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本次引入新投资者增资,有利于进一步推动上海精积微
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精积微”)后续业务发展。本次关联交易
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关联董事彭骞先生在审
议该议案时回避表决,该事项决策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接受财务资助的控股子公司上海精积微所经营的业务为
公司主营业务之一,目前该公司正处于发展期,产品研发处于关键阶段,公司给
予一定的财务资助扶持,有利于其加快研发进度,早日产生经济效益,对其整体
发展是有利的。接受财务资助的控股子公司上海精积微经营及财务风险处于可控
状态。公司使用的财务资助资金均为自有资金,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
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规定。
三、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六条、第一百四十八条和《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所规定
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未发现其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确定为市场禁入者的情况;我们认为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的条件;
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其能够胜任公司相应职务。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彭骞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沈亚非先生、刘荣华
先生、杨慎东先生、马骏先生、刘炳华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刘炳华先生为
公司董事会秘书,聘任游丽娟女士为公司财务负责人,聘任吴璐玲女士为公司审
计总监。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季小琴 鲁再平
马传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