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成大: 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2-02-12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
             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及
控股子公司衍生品交易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证公司资金、财产
的安全,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等业务规则和《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衍生品,是指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产品或
者混合上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
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三条 公司开展衍生品交易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的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
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
  (二)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使用募集
资金从事衍生品交易。
  (三)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
产品或者所需的原材料,不得从事以投机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
  (四)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应当合理配备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
业人员。
  (五)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的,原则上应当控制现货与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
时间上相匹配,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以及时应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
的重大突发事件。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持续跟踪衍生品交易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
状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
露义务。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各子公司可根据本制度结合自身具
体情况制订衍生品制度及实施细则,并报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第二章 决策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管理层应当就衍生品交易出具议案,由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审查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并提交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审议。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
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
  按照公司章程,额度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七条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衍生品交易
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衍生品交易额度。上述
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不相符的,以相关规
定为准。
          第三章 衍生品交易的管理与风险控制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是公司衍生品交易的主要决策机构。公司管理
层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负责衍生品交易项目的管理。
  第九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应针对各类衍生品或者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
损限额,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止损规定。
  公司及各子公司应当跟踪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
估已交易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管理层、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提交包括
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衍生品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本期衍生品交易
盈亏状况、止损限额执行情况等内容的风险分析报告。
  第十条 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公司衍生品交易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
由全体独立董事或监事会提议,可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独立董
事、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违规操作情形的,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
止相关投资和交易活动。
        第四章 信息管理、信息披露和内部信息报告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衍生品交易应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规定的信息披露和信息报告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在调研、洽谈、评估衍生品交易项目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已
获知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并及时向公
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
带来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情况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
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将给予经济处罚;涉嫌违法或犯罪的,公司将按
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衍生品交易实施过程中,发现有重大漏洞、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或受到不可抗力的影响、有实质性进展或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其他信息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并知会董事会秘书,
董事长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已交易衍生品的公允价值减值与用于风险对冲的资产(如有)
价值变动加总,导致合计亏损或者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人民币的,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实施。
                            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辽宁成大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