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元: 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证券之星 2022-02-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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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经2022年2月11日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
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
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
股东大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
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1)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议事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2)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3)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4)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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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议事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
会。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
告。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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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
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
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
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
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议事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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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2)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3)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4)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
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
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
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
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2)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3)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4)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
  第十八条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
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
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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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
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
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四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
证件。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
思表决。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
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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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
其出席本次会议资格无效:
  (1)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身份证存在伪造、过期、涂改、身份证
号码
  位数不正确等不符合《居民身份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
  (2)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身份证资料无法辨认的;
  (3)同一股东委托多人出席本次会议的,委托书签字样本明显不一致的;
  (4)传真登记所传委托书签字样本与实际出席本次会议时提交的委托书签
字样本明显不一致的;
  (5)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
  (6)委托人或代表其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有其他明显违反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 因委托人授权不明或其代理人提交的证明委托人合法身份、委
托关系等相关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致使其或其代理
人出席本次会议资格被认定无效的,由委托人或其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
果。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坚持节约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
的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二十八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
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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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
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前次年度股东大会以来股东
大会
  决议中应由董事会办理的各事项的执行情况向股东大会做出报告。
     第三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监事会应当宣读有关公司过去一年的监督
专项报告,内容包括:
  (1)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2)董事、高层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3)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
立报告。
     第三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
解释和说明。
  审议提案时,只有股东或代理人有发言权,其他与会人员不得提问和发
言,发言股东应先举手示意,经主持人许可后,即席或到指定发言席发言。有
多名股东举手发言时,由主持人指定发言者。
  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况,规定每人发言时间及发言次数。股东在规定的发言
期间内发言不得被中途打断,以使股东享有充分的发言权。
  发言的股东或代理人应先介绍自己的股东身份、代表的单位、持股数量等
情况,然后发表自己的观点。
     第三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六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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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告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
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
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
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
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十八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
表决。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
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
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有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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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现场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
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者
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
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
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四十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
容:
  (1)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2)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裁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3)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4)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5)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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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7)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
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
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四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
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
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第五十二条 公司制定或修改章程应依照本规则列明股东大会有关条款。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是指在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的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第五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为公司章程附件,与公司章程有同等效力,如有与
公司章程不一致之处,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需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方能生效或修改。
  第五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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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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