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元药业集团 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股票代码:600380 股票名称:健康元 公告编号:临 2022-015
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关于核准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配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284 号)批准,公司向原股东配售 365,105,066 股
新 股 。 本 次 配 股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1,715,993,810.20 元 , 扣 除 发 行 费 用
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到位,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验证,并出具
了《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瑞华验字[2018]40060006 号)。
截至 2022 年 1 月 31 日,本公司累计已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72,941.39 万元,
其中以前年度累计使用人民币 70,131.87 万元,本年度公司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人民
币 2,809.52 万元,募集资金余额(不含利息等收入)为人民币 94,032.63 万元。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元)召开八届董事会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
案》,同意公司将珠海大健康产业基地建设项目变更为新产品研发项目、海滨制药
坪山医药产业化基地扩建项目、信息化平台建设项目。该议案已于 2022 年 2 月 11
日经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新增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拟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变更
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对募集资金的存放
和使用实行专户存储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同时同意授
权公司管理层全权办理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等相关事宜。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健康元药业集团 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近日,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深圳太太
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太药业)、深圳市海滨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
圳海滨)、健康元海滨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康元海滨)连同保荐机构民生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深圳八卦岭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围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深圳大学城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
《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
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 2022 年 2 月 11 日,本公司本次募集资金账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人民币 万元
序 开户 募集资金 账户
银行名称 账号
号 主体 用途 余额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化平台
深圳分行 建设项目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新产品研发
深圳八卦岭支行 项目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新产品研发
公司深圳红围支行 项目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新产品研发
深圳八卦岭支行 项目
健康元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 新产品研发
海滨 公司深圳大学城支行 项目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协议中甲方为本公司或全资子公司,乙方为开户银行,丙方为保荐机构,主要
内容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户仅用于信息化平台建设项目或新产品研发项目等募集资
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
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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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定期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
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于春宇、马初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
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
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
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