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57 证券简称:恒泰艾普 公告编号:2022-017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基本情况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艾普”或“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7 日发布了《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
(公
告编号:2020-089),2020 年 10 月 12 日发布了《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
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101),2020 年 11 月 2 日发布了《关于公司部分
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107),2020 年 11 月 23 日发布
了《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117),2020
年 12 月 4 日发布了《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公告》(公告编号:2021-001),2021 年 2 月 1 日发布了《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
户被冻结的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19),2021 年 3 月 5 日发布了
《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35),
(公告
编号:2021-037),2021 年 5 月 7 日发布了《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诉
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73),2021 年 6 月 3 日发布了《关于公司部分
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103),2021 年 7 月 5 日发
布了《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115),
告编号:2021-119),2021 年 8 月 5 日发布了《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
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122),2021 年 9 月 3 日发布了《关于公司部
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137),2021 年 10 月 8 日
发布了《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
(公告编号:2021-164),2021 年 12 月 11 日发布了《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
冻结的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181),2022 年 1 月 12 日发布了《关于
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07)。
二、银行账户被冻结原因
(一)公司与重庆市长寿区经开盛世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基金份额转让价款纠纷案
公司与重庆市长寿区经开盛世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
称“重庆盛世”)因基金份额转让价款纠纷一案,集团公司名下一基本户被冻结,
被冻结金额为 36,533,451.66 元。
(二)安徽华东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与安徽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借款纠纷案
安徽华东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石油”)为恒泰艾普的参股公
司,2015 年 8 月 25 日,华东石油与安徽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宿州银行”)签订《流动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额度 900 万元,借款期限
将作价为 17,582,400 元和 16,000,000 元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给宿州银行,签订了
抵押合同,同时,华东石油向宿州银行提供股东会决议及股东承诺书,承诺华
东石油股东唐勇成、恒泰艾普等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后宿州银行向华东石油发
放了 900 万元贷款,至约定的借款到期日,华东石油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
宿州银行向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埇桥法院”)提起诉讼。
埇桥法院于 2019 年 6 月 17 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华东石油偿还原告
宿州银行借款本金 899.7 万元、利息及 20 万元律师代理费,原告宿州银行对被
告华东石油提供位于宿州市经济开发区外环路东的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
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唐勇成、毛萧莉、汤承锋、恒泰艾普等对
华东石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恒泰艾普不服该判决,于 2019 年 8 月 8
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宿州中院”)提出上诉。2020 年 1
月 10 日,宿州中院做出了维持原判的裁决。
宿州银行向埇桥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恒泰艾普收到埇桥法院的执行通知书,
公司经过查询后得知,公司相关银行账户被冻结,冻结金额 9,360,053.00 元。
(三)公司与北京银行的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案
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12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收到执行证书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0-113),公告中提及公司与北京银行因公证债权文书纠纷,北京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北清路支行(以下简称“北京银行”)向北京市中信公证处申请出
具了两份执行证书(2020)京中信执字 01201、(2020)京中信执字 01200,执
行标的分别为保函赔付款本金欧元 8,717,909.16 元和保函赔付款本金欧元
现已移交法院执行,公司收到法院下发的(2021)京 0108 执 1441 号、(2021)
京 0108 执 1438 号《执行通知书》。公司相关银行账户被冻结,冻结金额
三、 被冻结银行账户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被冻结的银行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各账户被冻结申请人及金额
开户 账户
序 户名 账户余额
行 类别 华东石油 重庆盛世 北京银行
号
银 行
恒 泰
北 京
艾 普
自 贸
集 团 基本
试 验 9,360,053.00 36,533,451.66 124,538,170.39
股 份 户 1,061,005.31
区 永
有 限
丰 基
公司
地 支
行
艾 普 银 行
集 团 北 京 一般
股 份 中 关 户 -
有 限 村 支
公司 行
艾 普 银 行
一般
集 团 北 清 9,360,053.00 - 124,538,170.39
户 5,859.56
股 份 路 支
有 限 行
公司
北 京
艾 普
银 行
集 团 一般
北 清 9,360,053.00 - 124,538,170.39
股 份 户 1.01
路 支
有 限
行
公司
北 京
艾 普
银 行
集 团 专用
北 清 9,360,053.00 - 124,538,170.39
股 份 户 42.87
路 支
有 限
行
公司
中国
艾 普
银行
集 团 一般
北京 9,360,053.00 - 124,538,170.39
股 份 户 4.60
上地
有 限
支行
公司
中国
艾 普
银行
集 团 一般
北京 9,360,053.00 124,538,170.39
股 份 户 20.60
望京
有 限
支行
公司
艾 普 浙商
集 团 银行 一般
股 份 北京 户 138.74
有 限 分行
公司
艾 普 北京
集 团 中关 一般
股 份 村银 户 7,001.73
有 限 行
公司
艾 普 银 行
集 团 北 京 一般
股 份 成 府 户 6,982.25
有 限 路 支
公司 行
艾 普 银 行
集 团 北 京 专用
股 份 成 府 户 9.37
有 限 路 支
公司 行
一般
艾 普 银 行 9,360,053.00 - 124,538,170.39
户 3.73
集 团 北 京
股 份 上地
有 限 支行
公司
艾 普 银 行
集 团 北 京 一般
股 份 亚 运 户 860.35
有 限 村 支
公司 行
艾 普 银 行
集 团 北 京 一般
股 份 中 关 户 5.39
有 限 村 支
公司 行
南京
艾 普
银行
集 团 一般
北京 9,360,053.00 - -
股 份 户 396,258.11
丰体
有 限
支行
公司
兴业
艾 普
银行
集 团 一般
北京 9,360,053.00 - 124,538,170.39
股 份 户 7.87
安华
有 限
支行
公司
北 京
艾 普
银 行
集 团 一般
温 泉 9,360,053.00 - 124,538,170.39
股 份 户 8.52
路 支
有 限
行
公司
艾 普 渤海
集 团 银行 一般
股 份 重庆 户 16.42
有 限 分行
公司
艾 普 银 行
集 团 北 京 一般
股 份 中 关 户 5.91
有 限 村 支
公司 行
艾 普 银 行
集 团 北 京 专用
股 份 中 关 户 13.83
有 限 村 支
公司 行
艾 普 银 行 户 0.92
集 团 北京
股 份 上地
有 限 支行
公司
艾 普 银行 保证
集 团 北京 金户
USD3.33 9,360,053.00 - -
股 份 成府 (美
有 限 路 支 元)
公司 行
华夏
艾 普
银行
集 团 一般
北京 USD97.28 9,360,053.00
股 份 户
德外
有 限
支行
公司
账户余额人民币合计数 1,174,751.00 元,美元合计数 USD100.61 元;已执行扣款人民币
另外,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被冻结的银行账户具体情况如下列表
一
及表二:
表一:
序 户名 开户行 账户类 账户余额 被冻结金额
号 别 (元) (元)
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都草堂支行
造有限公司 清路支行
造有限公司 关村支行
合计 1,676,979.08
以上三家子公司的一般银行账户是由浙商银行申请冻结的,具体冻结原因见
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5 日发布的《关于公司收到执行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表二:
序 户名 开户行 账户类 账户余额 被冻结金额
号 别 (元) (元)
廊坊新赛浦特种装备 建设银行廊坊
有限公司 开发区支行
廊坊新赛浦特种装备 中国银行廊坊
有限公司 开发区支行
有限公司 分行
廊坊新赛浦特种装备 招商银行廊坊
有限公司 分行
四川川油工程技术勘 建设银行成都
察设计有限公司 双建路支行
四川川油工程技术勘 华夏银行成都
察设计有限公司 成华支行
成都西油联合石油天
招商银行成都
天府大道支行
司
成都西油联合石油天
北京银行北清
路支行
司
成都西油联合石油天
恒丰银行成都
分行
司
成都西油联合石油天
兴业银行成都
成华支行
司
成都西油联合石油天
浙商银行成都
分行
司
北京博达瑞恒科技有 中信银行北京
限公司 奥运村支行
北京博达瑞恒科技有 北京银行北清
限公司 路支行
华夏银行上海
恒泰艾普(上海)企
业发展有限公司
行
恒泰艾普(北京)能
北京银行北清
路支行
司
合计 14,538,092.28
以上子公司十五个银行账户是由北京银行申请冻结的,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年 2 月 5 日发布了《关于子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
份有限公司北清路支行(以下简称“北京银行”)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主要诉求分别为请求被告对恒泰艾普应偿付原告的保函代偿本金欧元
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事宜进行了公开披露。后该案于 2021 年 2 月 25 日
在法院开庭组织下调解结案,法院作出(202 0) 京 01 民初 487、488 号民事调解
书。现因公司没能按照约定偿还给北京银行,子公司已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
民法院(2021 ) 京 01 执 855 号、856 号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
马敬忠、孙庚文、廊坊新赛浦特种装备有限公司、锦州新锦化机械制造有限
公司、北京博达瑞恒科技有限公司、西藏恒泰艾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恒泰艾
普(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四川川油工程技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恒泰艾普
(北京〉能源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成都西油联合石油天然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自贸实验区科技创新片区支行合同
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 0) 京 01 民初 487 号、488 号民
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自贸实验区科技创新
片区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 2021 年 07 月 06 日立案执行。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单
位〉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
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次下属子公司银行账户基本户被冻结,虽对生产经营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
但尚不构成“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以内不能恢复正
常”,其原因主要为子公司生产经营截至目前正常运行,采购、销售合同正常
执行,为生产经营所准备的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其次,2021 年销售回款经业务
部门与客户沟通,与部分客户、供应商结算方式可变更成承兑汇票结算,新签
署合同采用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承兑方式回款,或通过一般结算账户及其他全
资子公司代收;再次,廊坊新赛浦特种装备有限公司等子公司部分业务可转至
其下属子公司,由其子公司完成生产销售。子公司除现被冻结银行账户外,其
他银行账户仍可正常使用,不影响公司的支付结算业务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因此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9.4 条
(一)、
(二)所规定情形。
四、银行账户被冻结对公司的影响及后续解决措施
(一)公司与重庆市长寿区经开盛世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基金份额转让价款纠纷案
案件已于 2020 年 8 月 31 日开庭审理,之后公司收到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发来的案件裁决书,裁决如下:
逾期违约金(该等逾期违约金以未支付份额转让价款金额人民币
清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计算)。
律师费、保全受理费、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费。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中国贸仲京裁字第 1169 号裁决
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重庆盛世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北
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1 月 9 日立案执行,如恒泰艾普不履行支付
义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
公司 2020 年 12 月已支付重庆盛世 495 万元,法院于 2020 年 12 月从冻结
账户划转 362 万元,2021 年 5 月从冻结账户划转 266 万元,目前欠款本金余额
解封被冻结的银行账户。
(二)安徽华东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与安徽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借款纠纷案
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已于 2020 年 3 月 11 日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
简称“安徽高院”)提起再审,安徽高院现已驳回再审申请,公司准备申请检察
院抗诉,公司将积极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争取尽快使被冻结部分金额解除
冻结状态。
(三)公司与北京银行的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案
关于公司与北京银行公证债权文书纠纷,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作出的(2020)
京中信执字 01201、(2020)京中信执字 01200 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
执行人北京银行于 2020 年 11 月 20 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于 2021 年 1 月 11 日已立案执行。公司已于 2021 年 2 月 23 日向北京银行
还款 2,000 万元人民币,房产拍卖余款由法院分配 23,592,561.24 元人民币归还
北京银行。公司与北京银行已于 2021 年 3 月 5 日在法院主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
议,内容如下:
就北京市中信公证处(2020)京中信执字 01200 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保函垫
款纠纷一案,
分别于 2021 年 4 月 20 日前偿还欧元 190 万元,于 2021 年 5 月 20 日前偿还欧
元 65 万元,于 2021 年 6 月 20 日前偿还欧元 65 万元,于 2021 年 7 月 20 日前
偿还欧元 65 万元(行使抵押房屋的抵押权所获得的款项不计在上述四期分期付
款的金额内,在最后一笔应付款中进行结算),于 2021 年 8 月 31 日前结清剩余
本金及罚息。
年 8 月 31 日前付清。
月 31 日前付清。
就北京市中信公证处(2020)京中信执字 01201 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保函垫款
纠纷一案,
(自 2020 年 09 月 29 日至 2021 年 2 月 24 日,以欧元 8,717,909.16 元为基数,
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自 2021 年 2 月 25 日至实际付清之日,以
欧元 65 万元,于 2021 年 5 月 20 日前偿还欧元 65 万元,于 2021 年 6 月 20 日
前偿还欧元 65 万元,于 2021 年 7 月 20 日前偿还欧元 65 万元(行使抵押房屋的
抵押权所获得的款项不计在上述四期分期付款的金额内,在最后一笔应付款中
进行结算),于 2021 年 8 月 31 日前结清剩余本金及罚息。
年 8 月 31 日前付清。
年 8 月 31 日前付清。
如恒泰艾普没有按照上述约定按期足额向北京银行给付任一期款项的,则
尚未到期的付款均视为提前到期,北京银行有权就全部剩余款项申请恢复执行。
目前因恒泰艾普没能按照约定支付,北京银行已申请恢复执行,法院查封
恒泰艾普及下属子公司被冻结的银行账户见上表所列。
上述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
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9.4
条规定情形,具体原因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23 日发布的《关于<关于对恒泰
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的回复》(公告编号:2021-033)。以上案件对
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案件的执行情况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风险提示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宜的进展情况,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的要求,至少在每月前五个交易日内披露一次进展公告,直至相关风
险消除。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
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