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二月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益田路 6001号 太平金融大厦11、12层 邮政编码:518017
电话(Tel.):(86755)88265288 传真(Fax.):(86755)88265537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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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法律意见书
信达励字(2022)第 009 号
致: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飞荣达”或“公司”)的委托,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
与飞荣达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项目,并出
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飞荣达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调整及首次授予的法律意见
书》。
现信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飞荣达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就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以下简称
i
法律意见书
“本次授予”)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ii
法律意见书
iii
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释义
除上下文另有所指外,下列简称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简称/指代 全称/释义
公司、飞荣达 指 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
指 飞荣达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股权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草 《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
指
案)》 案)》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法律意见书 指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激励对象 指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
第 一 类 限制 性
指 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
股票
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第 二 类 限制 性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按约
指
股票 定比例分次获得并登记的公司股票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 指 《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信达 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指中国,就本法律意见书而言,不包括台湾地区、
元 指
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法律意见书
第二节 律师声明
信达是在中国注册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依据中国的法律、法规提供本法律
意见书项下之法律意见。
信达依据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对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公司已向信达保证,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
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信达披露,而无任何隐瞒、
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非经信达事先书面许
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信达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
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信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第三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
《关于<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将马军先生作为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的议案》《关于<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
案》等本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相关议案;
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等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于<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将马军先生作为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的议案》《关于<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本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
为自 2021 年 11 月 12 日至 2021 年 11 月 21 日止。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
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公示期满,公司
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全体股东公开征集了投票权,该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飞荣达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将马军先生作为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关
于<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本股权激励计划获得批
法律意见书
准;
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等与本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的议案,同意鉴于《激励计划(草案)》
中确定的 3 名激励对象主动放弃成为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资格,根据公司
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总数由 775.70 万股调整为 775.00 万股,其中第一
类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数和授予数量不作调整;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
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167 人调整为 164 人,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数量由 617.70 万股调整为 617.00 万股,预留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不
变,为 80.00 万股;同意确定以 2021 年 11 月 26 日为首次授予日,授予 170
名激励对象 775.00 万股限制性股票,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前
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的议案。监事会就本激励
计划的调整及首次授予事宜发表了明确同意的审核意见。
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同
意的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和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情形,公司本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并同意公司本
股权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2 年 2 月 11 日,向 27 名激励对象授予
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
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审核意见。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授予事宜已获
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
规定。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
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本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日;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 2022 年 2 月 11 日为本次授予的授
予日。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为交易日,在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的 12 个月内,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
则》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及
公司提供的其他文件,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27 名激励对
象共计授予 80.0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2.48 元/股。独立董事对
此发表同意意见。
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股权激励计划的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授予数
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
定。
根据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深圳市飞荣达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授
予限制性股票时,公司及激励对象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法律意见书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根据公司确认并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情形,
《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激励对
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
定。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
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
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法律意见书
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林晓春 郭 琼
董 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