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航科技: 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2-02-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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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于公司第十届
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朱勇为公司董
事长的议案》、《关于聘任于杰辉为公司总裁的议案》、《关于聘任晏勋为公司财
务总监的议案》、《关于变更董事的议案》进行了审查,在审阅有关文件及尽职
调查后,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独立董事对补选公司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提名于杰辉先生作为公司
董事候选人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于杰辉先生具备董事
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禁止任职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
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形,具备履行职务的条件和能力;本次董事候
选人的提名程序合法有效;同意提名于杰辉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候选人,并同意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
  公司独立董事对选举公司董事长发表了独立意见:朱勇先生具备履行职责
所需要的专业知识,能够胜任相关岗位的职责要求,符合《公司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未发现其存在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任职的情况,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
尚未解除的情形。本次董事会关于选举公司董事长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
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于独立判断,同意本次
董事会形成的选举决议,同意朱勇先生担任公司董事长。
  公司独立董事对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会议所涉
及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聘任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新任职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公司相关职务的条件,具备
与其行使职权相应的专业素质和职业操守,没有发现存在《公司法》规定不得
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形。因
此,我们同意本次聘任结果。
  公司独立董事对更换公司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 5%以上股东国华人寿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议调整公司董事,提名范伟情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
事,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十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朱颖锋
先生不再担任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经审查,更换董事符合《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范伟情女士符合董事任职资格,
不存在《公司法》、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董事提名程序、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情形。同意提名范伟情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
选人,并同意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
  独立董事:向国栋、胡正良、白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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