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工环科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理工环境能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宁
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独立董事关于变更公司证券简称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公司变更后的证券简称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匹配,不存在利用变更
证券简称影响公司股价、误导投资者的情形,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变更证券简称。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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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工环科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段逸超 马 中 吴建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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