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41 证券简称:鸿路钢构 公告编号:2022-014
债券代码:128134 债券简称:鸿路转债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
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1月26日在《证券时报》、《中 国 证 券 报》、《上 海 证 券 报》、
《证 券 日 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参加本次股东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4 名,代表股份 326,160,662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61.4496%。其中,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 6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4,677,45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3014%。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表 11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71,483,207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51.148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63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4,677,455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10.3014%。(注: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530,777,158 股)公司董事、
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卢贤榕、孙静律师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过与会股东的认真审议,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行使表决权,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币105.79亿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25,670,43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97%;反对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同意 325,575,01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04%;反对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4,091,81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同意 325,670,43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97%;反对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同意 54,266,06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476%;反对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关联股东商晓波、邓烨芳、万胜平、商
晓红、商晓飞、汪国胜、邓滨锋、王军民、姚洪伟、孟凡利、张玲回避表决,共 271,483,207
股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4,266,06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54,266,06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476%;反对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关联股东商晓波、邓烨芳、万胜平、商
晓红、商晓飞、汪国胜、邓滨锋、王军民、姚洪伟、孟凡利、张玲回避表决,共 271,483,207
股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4,266,06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4,266,06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476%;反对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关联股东商晓波、邓烨芳、万胜平、商
晓红、商晓飞、汪国胜、邓滨锋、王军民、姚洪伟、孟凡利、张玲回避表决,共 271,483,207
股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4,266,06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325,983,73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58%;反对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同意 322,114,10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593%;反对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三、律师见证情况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的卢贤榕、孙静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
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会议的
提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会议
所审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