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发展: 公司投资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证券之星 2022-02-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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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办法(试行)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含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以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投资行为,有效防范投
资风险,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实行投资有序操作,提高投资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资,包括:
  (一)产业投资,包括设立全资或合资企业,控股或参股企业,对出资企业
增资,设立或认购产业投资基金等;
  (二)金融投资,包括购买证券(股票、债券等)、期货、信托、保险、债
权、委托理财及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
  (三)其它投资,包括企业生产经营发展所需要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及重
大技术开发投入等固定资产投资,办公楼修建、购买或装修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投资管理是指公司以及子公司的拟投资项目的全过程
管理,包括投资项目的选择、论证、决策、实施及管理等。
  第四条 对外投资所遵循的原则
  (一)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必须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并能优化公司资本结构;
  (三)必须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和经营业务发展的要求;
  (四)必须坚持经济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 投资项目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是最高投资决策机构,决定公司投资方针,拥有最终
投资决策权;根据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拥有授权范围内投资决策权,并根据《公
司章程》所规定的投资权限对投资项目行使决策权,超过投资权限的投资项目应
报股东大会批准;未经授权,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六条 公司党委会、总裁办公会负责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和可行性审核。
  第七条 投资发展部是公司投资(不含银行理财)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公
司项目投资管理,包括项目相关产业研究,征集项目投资建议,项目资料审核和
报批等;牵头组织相关单位编制公司年度投资预算;按规定的管理权限做好分、
子公司的投后管理。组织开展股权投资项目及其他投资项目的调研、论证、谈判、
标的资产评估与审计、合同送签,新设投资企业前期工作,项目移交等工作。参
与分、子公司项目的分析论证、投资谈判等工作。
  第八条 证券事务部负责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提
前派人参与项目的分析论证,对重大资产重组等特定事项进行预判;履行项目投
资管理相关信息披露工作,负责项目投资相关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负责组织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子公司投资项目。
  第九条 资金财务部负责公司项目投资资金的筹措和保障,参与投资项目的
项目调研、财务尽职调查、论证和财务分析工作,对投资项目的财务可行性进行
审核,负责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把控投资项目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告的
编制工作,确保公司合并财务报告的及时、准确、完整。资金财务部是公司银行
理财类项目的职能管理部门,按规定的管理权限做好银行理财类项目的投后管理。
  第十条 风控审计部是公司投资决策的风险控制和审计监督部门,负责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并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及公司相关制度,参与投资项目的项目调研、
法务尽职调查、论证、谈判和风险分析工作,审核投资项目的合法合规性,评价
投资项目的风险;负责审核投资项目相关法律文件;组织对项目投后效益、效果
等进行审计;参与项目考核,牵头投资项目的后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部是公司投资行为的人力资源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审核
投资项目的人力资源配置方案,负责拟定公司投资运营项目的绩效考核方案,参
与项目考核和投资项目的后评价工作。
     第十二条 纪检监督室是公司投资的纪检监督职能部门,负责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并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司相关制度对投资过程中有无违规违纪行为进行
纪检监督;派人参与重大合同、项目商务谈判的监督,履行纪检监督职能。
     第十三条 党群工作部是公司投资行为的党群工作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审核
投资项目的党群组织建设预案,参与项目考核和投资项目的后评价工作。
     第十四条 湖南发展集团水电产业管理有限公司为公司清洁能源板块投资发
展主平台,负责提出清洁能源板块的发展思路、经营策略和投资计划,并开展拟
投清洁能源项目论证、尽职调查、可行性研究、审计评估、谈判、合同草拟等工
作。
     第十五条 湖南湘发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为公司医养健康板块投资发展主
平台,负责提出医养健康板块的发展思路、经营策略和投资计划,并开展拟投医
养健康项目论证、尽职调查、可行性研究、审计评估、谈判、合同草拟等工作。
     第十六条 在没有成立自然资源板块投资发展主平台之前,由投资发展部暂
时履行自然资源板块投资相关职能,负责提出自然资源板块的发展思路、投资计
划,并开展拟投自然资源项目论证、尽职调查、可行性研究、审计评估、谈判、
合同草拟等工作。
             第三章   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
     第十七条 公司投资项目的审批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子公司投资项目的审批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子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公司建立发布企业投资负面清单,设定禁止类和特别监管类的投
资项目,实行分类监管。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投资项目,分、子公司一律不得
投资;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分、子公司应报公司履行审查把关
程序。
       第四章   投资项目的提出、立项、调查及决策
  第二十条 公司各分、子公司,投资发展部及相关部门,根据公司的发展战
略、产业规划及年度投资计划提出项目建议。
  第二十一条 项目论证牵头单位对项目进行初步调研,撰写项目立项建议书,
报公司党委会、总裁办公会审议决定是否立项。
  第二十二条 项目论证牵头单位根据公司党委会、总裁办公会的项目立项决
定正式立项,并组织技术、财务及法律等相关人员对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和可行性
论证,根据需要可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和可行性论证,聘请具有证
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审计、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审计、评估。重大投资项目应
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第二十三条 项目论证牵头单位需定期或不定期的向公司经营层和董事长提
交阶段性的项目调研报告,公司可根据项目的阶段性调研情况决定是否终止项目。
  第二十四条 项目论证牵头单位完成项目调研后,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风险分析报告、尽调报告、审计及评估报告、经所有合作方协商达成一致的合作
协议草拟稿等相关材料提交公司党委会、总裁办公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不同类型投资
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在此基础上调整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行业及市场分析;
  (四)合作方情况(如为合资项目);
  (五)投资方案;
  (六)经营方案(如为控股项目);
  (七)收益测算;
  (八)项目风险与应对措施;
  (九)结论及建议。
  第二十六条 项目获公司党委会、总裁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董事长审
批后,根据本办法第三章所述的项目审批权限履行审批决策程序。
  第二十七条 子公司投资项目须在子公司董事会过会前报公司投资发展部,
公司投资发展部组织资金财务部、风控审计部等相关部门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后
再报公司党委会、总办会审批,派出董事在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上根据公司决
定发表意见并行使决策。
             第五章 投资项目的实施及管理
  第二十八条 拟投资项目经批准后,由公司相关部门或分子公司抽调人员负
责具体实施,可采取组建项目公司或向被投资单位委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财务人员等多种形式,具体承担投资项目的实施管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论证牵头单位应当向投资发展部和办公室提交项目的文件
向公司委派到该项目公司或被投资单位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移交该项
目的相关文件材料。
  第三十条 公司每年应对已完成的投资项目目的、执行过程、项目效益(财
务评价)和影响进行后评价,形成后评价专项报告。股权收购项目在完成股权交
割1年后、固定资产(含技改)投资项目在预计投产期2年后、战略性新兴产业或
科技创新投资项目在完成验收3年后开展投资后评价。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
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湖南省省属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
任追究办法(试行)》
         (湘政办发〔2017〕59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
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投资发展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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