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74 证券简称:华昌化工 公告编号:2022-011
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2 年 2 月 11 日下午:13:00—16: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2 月 1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2 月 11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
间。
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17 人,代表股份 408,867,62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389,285,81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13 人,代表股份 19,581,81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0561%。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15 人,代表股份 19,598,91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2.057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7,1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13 人,代表股份 19,581,81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会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
决:
提案 1.00 关于《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05,054,89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675%;反对 3,787,03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9262%;弃权 25,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786,17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0.5462%;反对 3,787,03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3227%;弃权 25,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11%。
提案 2.00 关于《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05,094,89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773%;反对 3,737,03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9140%;弃权 35,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826,17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0.7503%;反对 3,737,03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0675%;弃权 35,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22%。
提案 3.00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05,074,69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723%;反对 3,757,23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9189%;弃权 35,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805,97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0.6472%;反对 3,757,23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1706%;弃权 35,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22%。
提案 4.00 关于终止回购股份方案及豁免回购相关承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05,851,0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622%;反对 2,632,73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439%;弃权 383,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12,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582,3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4.6087%;反对 2,632,73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4330%;弃权 383,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12,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583%。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刘放、王蔚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
见书。律师法律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