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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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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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2 月 11 日(星期五)在张
家港市华昌东方广场四楼公司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刘放律师及王蔚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出席并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2 年 1 月 17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并于 2022 年 1 月 18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和网站上刊载了《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告编号:2022-009)、于 2022
年 2 月 8 日刊载了《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
编号:2022-010)。公司发布的上述通知载明了会议届次、会议召集人、会议召
开的合法、合规性、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
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参与会议的股东登记办法、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
的投票程序及注意事项等。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2 月 11 日在张家港市华昌东方广场四楼公
司会议室(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东路 11 号)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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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2 月 1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2 月 11 日上午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身份
凭证等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4 名,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 389,285,81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8757%。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 21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9,581,81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561%。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本所律师无法对参加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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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要的议案》;
案》;
案》;
上述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进行单独计票;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情况进行了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其表决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以下无正文,接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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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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