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中审议的相关议案所
涉及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新聘公司执行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之独立意见
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础上进行的,经过对本次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简历的认真审查,我们认为本次高
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均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规定的担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能力,并已征得被聘任人本人的同意。未发现被聘任
人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
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尚未解除的情形。
决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鉴此,我们同意聘任何昊先生为公司执行总裁、杨延杰先生为公司副总裁、
王美娇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盖章页)
独立董事签署:
姚 先 国 贾 利 民 益 智
黄 加 宁 孙 剑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