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新药业: 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2-02-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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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301089       证券简称:拓新药业        公告编号:2022-016
               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2月9日召开第
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
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将“拓新医药研究院建设项目”的实
施地点由原“公司现有工业用地-新乡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静泉西路398号院东南
角”变更为“新乡市丰华街以东,规划静泉路以北”。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
实施地点不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及实施方式,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业务发
展产生不利影响。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本次事项在董事会的审议权限范围内,无
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变更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021号)同意,并经深圳证券交易
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1,500,000股,每
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19.11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
为人民543,274,109.77元。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1
年10月22日对上述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众环验字
(2021)2110001号)。
   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并与
专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本次募
集资金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拟使用募集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建设周期
                                    资金投入额
      核苷系列特色原料药及医药中间
      体建设项目
          合计           46,000.00     39,545.64
 三、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原因及相关情况
     考虑到公司长远发展及未来战略布局,为保证募投项目实施场地的合理规
划及整体方案,进一步提升公司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公司拟将募投项
目“拓新医药研究院建设项目”实施地点由“公司现有工业用地-新乡市高新技
术开发区静泉西路398号院东南角”变更为“新乡市丰华街以东,规划静泉路以
北”。
     本次变更募投项目的新实施地点系公司新取得资产,目前公司已取得由新
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颁发的不动产权证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拟购买资产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1-027)和《关于公司购买资产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
向,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投入金额、实施方式均未发生变化。
 四、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变更仅涉及“拓新医药研究院建设项目”实施地点的变更,系根据公
司发展需要作出的审慎决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除变更实施地点外,公司募集
资金的使用方向、募集资金投资总额未发生变化,不影响项目原有的投资方案,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的意见
  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不会对项目实施造成
实质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变更符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相关规定。因此,全体独立董事同意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
点的事项。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不会对
项目实施造成实质影响,符合公司发展战略需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
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事项,
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该事项
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
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影响募投项目
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事项的独立意见》
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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