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宝明科技”)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978 号)核准,首次公开发行 3,450.00 万股人
民币普通股,并于 2020 年 8 月 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公
司聘请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证券”)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1 日、2021 年 3 月 17 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
会议、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
议案。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决定聘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信证券”)担任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
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
保荐机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
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鉴于中银证券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
尚未结束,而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更换为中信证券,中银证券未完成的持续督
导工作由中信证券承接。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
关规定,中信证券就宝明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将上市流通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慎的
核查,并发表本核查意见,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证监 许可 [2020]978 号)核 准, 并经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同意 ,公 司首次 公开 发行
年 8 月 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
完成后,总股本由 10,346.0950 万股增加至 13,796.0950 万股,其中:有限售条件的股
份为 10,346.095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4.9930%;无限售条件的股份为 3,450.00 万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5.0070%。
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以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公司总股本 137,960,950 股为基数,
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3.7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51,045,551.50 元。
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3 股,共计转增 41,388,285 股。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 179,349,235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总数为 105,3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58.7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总数为 74,049,235
股,占公司总股本 41.29%。
期的更正公告》。根据该公告,因公司股票价格存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
次公开发行价 22.35 元/股的情形,深圳市宝明投资有限公司、李军、李晗、张春、黄
聿、巴音及合、张国宏、谢志坚、李云龙、深圳市汇利投资有限公司等股东所持有的
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分别为张春、黄聿,上述锁定期届满。本次解除限
售并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为 4,81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68%,将于 2022 年 2 月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公告书》中
做出的承诺情况
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李晗、张春、黄聿、巴
音及合、张国宏、谢志坚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
若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公司发
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若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
市后 6 个月期末(2021 年 2 月 3 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
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
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
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此承诺持续有效,本人不因在公司所任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前述承
诺。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与公司上市公告书
中做出的承诺一致。
(三)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除上述承诺外,无
其他后续追加与股份锁定、减持相关的承诺。
(四)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上述各项承诺,并严格遵守《公司
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相关规定,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
(五)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
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也不存在为上述股东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序 限售股份持 持有限售股份 本次解除限售股数 持有限售股占公司 质押冻结股
备注
号 有人名称 数(股) (股) 总股本比例 份数(股)
合计 4,810,000 4,810,000 2.68% 0
注:公司董事、总经理张春持有公司限售股份数量为650,000股,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数量
为650,000股。根据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承诺,其在担任公司的
董事、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每年转让公司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故张春本
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162,500股。
作出限售承诺,公司董事会承诺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
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变化结构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股份类别 股份数量 占总股本 股份数量 股份数量 占总股本
(股) 比例 (股) (股) 比例
一、限售条件
流通/非流通 105,300,000 58.71% -4,810,000 100,490,000 56.03%
股
高管锁定股 0 0.00% 0 0 0.00%
首发前限售股 105,300,000 58.71% -4,810,000 100,490,000 56.03%
二、无限售条
件流通股
三、总股本 179,349,235 100.00% 0 179,349,235 100.00%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股东限售承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熊科伊 陈立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