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产业
政策和交易类型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皖维高新”、“上市公司”)拟
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安徽皖维皕盛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皖维皕
盛”、
“标的公司”)100%股权。同时,拟以定价方式向安徽皖维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皖维集团”)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担任本次交易的独
立财务顾问,现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监管
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
《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实施方案》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关于配合做好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相关工作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对皖维高新本次交易的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进行了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一、核查内容
(一)本次交易涉及的行业或企业是否属于《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
组的意见》和工信部等十二部委《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
意见》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重点支持推进兼并重组的行业或企业
本次交易为皖维高新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皖维皕盛 100%股权。其中,
上市公司皖维高新主要从事化工、特种纤维、建材产品生产,产品包括聚乙烯醇
(PVA)及相关衍生品、PVB 树脂、水泥熟料等。皖维皕盛的主营业务为 PVB
中间膜研发、生产和销售,提供建筑级 PVB 中间膜、汽车级 PVB 中间膜等系列
产品。根据《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皖维高新所属行业为“C28
化学纤维制造业”,皖维皕盛所属行业为“C29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涉及的行业与企业不属于《国务院
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和工信部等十二部委《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
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
子信息、医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重点支持推进兼并重组的行业或企业。
(二)本次交易所涉及的交易类型是否属于同行业或上下游并购,是否构
成重组上市
本次交易前,皖维高新主营业务为化工、特种纤维、建材产品生产。根据中
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上市公司所属行业为“C28
化学纤维制造业”,标的公司所属的行业为“C29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因此,
本次重组所涉及的交易类型不属于同行业并购。
标的公司产品生产的原料 PVB 树脂主要由上市公司生产并提供,本次交易
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实现 PVB 树脂原料向下游产品线的纵向延伸,形成 PVA-PVB
树脂-PVB 中间膜全产业链。因此,本次重组所涉及的交易类型属于上下游并购。
上市公司近三十六个月内实际控制权未发生变更。本次交易前后公司的控股
股东未发生变更,均为皖维集团。本次交易前后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均为安
徽省国资委。本次交易不属于《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交易情形,不构
成重组上市。
(三)本次交易是否涉及发行股份
皖维高新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皖维皕盛 100%股权,并拟以定价方式
向皖维集团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涉及发行股份。
(四)上市公司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结案的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相关公告、出具的承诺以及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的公开信息,
上市公司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且尚未结案的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且尚
未结案的情形。
(五)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二、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意见
经核查《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等相关文件,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见》和工信部等十二部委《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确
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农业产业化
龙头企业”等重点支持推进兼并重组的行业;
结案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