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维高新: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2-02-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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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产业
    政策和交易类型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皖维高新”、“上市公司”)拟
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安徽皖维皕盛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皖维皕
盛”、
  “标的公司”)100%股权。同时,拟以定价方式向安徽皖维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皖维集团”)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担任本次交易的独
立财务顾问,现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监管
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
               《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实施方案》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关于配合做好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相关工作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对皖维高新本次交易的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进行了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一、核查内容
  (一)本次交易涉及的行业或企业是否属于《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
组的意见》和工信部等十二部委《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
意见》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重点支持推进兼并重组的行业或企业
  本次交易为皖维高新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皖维皕盛 100%股权。其中,
上市公司皖维高新主要从事化工、特种纤维、建材产品生产,产品包括聚乙烯醇
(PVA)及相关衍生品、PVB 树脂、水泥熟料等。皖维皕盛的主营业务为 PVB
中间膜研发、生产和销售,提供建筑级 PVB 中间膜、汽车级 PVB 中间膜等系列
产品。根据《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皖维高新所属行业为“C28
化学纤维制造业”,皖维皕盛所属行业为“C29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涉及的行业与企业不属于《国务院
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和工信部等十二部委《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
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
子信息、医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重点支持推进兼并重组的行业或企业。
  (二)本次交易所涉及的交易类型是否属于同行业或上下游并购,是否构
成重组上市
  本次交易前,皖维高新主营业务为化工、特种纤维、建材产品生产。根据中
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上市公司所属行业为“C28
化学纤维制造业”,标的公司所属的行业为“C29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因此,
本次重组所涉及的交易类型不属于同行业并购。
  标的公司产品生产的原料 PVB 树脂主要由上市公司生产并提供,本次交易
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实现 PVB 树脂原料向下游产品线的纵向延伸,形成 PVA-PVB
树脂-PVB 中间膜全产业链。因此,本次重组所涉及的交易类型属于上下游并购。
  上市公司近三十六个月内实际控制权未发生变更。本次交易前后公司的控股
股东未发生变更,均为皖维集团。本次交易前后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均为安
徽省国资委。本次交易不属于《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交易情形,不构
成重组上市。
  (三)本次交易是否涉及发行股份
  皖维高新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皖维皕盛 100%股权,并拟以定价方式
向皖维集团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涉及发行股份。
  (四)上市公司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结案的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相关公告、出具的承诺以及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的公开信息,
上市公司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且尚未结案的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且尚
未结案的情形。
  (五)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二、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意见
  经核查《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等相关文件,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见》和工信部等十二部委《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确
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农业产业化
龙头企业”等重点支持推进兼并重组的行业;
结案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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