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维高新: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2-02-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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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核查意见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拟发行
股份购买安徽皖维皕盛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
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本次重组”)。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
立财务顾问”、“财通证券”
            )作为上市公司本次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对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情况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0 年 2 月 27 日召开四届三十二次董事
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议案》,制定了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
  上市公司已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安
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在本
次交易期间,采取了如下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
的知悉范围,确保信息处于可控范围之内。公司对本次交易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
人进行了登记,并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了上报。
次交易的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商讨、工作内容沟通等事项的时间、地
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报。
规定》等相关规定,与参与论证本次交易方案的相关方及时签署保密协议,明确
相关方的保密内容、保密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财通证券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
度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了《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人登记管理制度》执行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和上报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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