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资产评估机构的独立性、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目
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意见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通
过发行股份向安徽皖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皖维集团”)、安徽安元创
新风险投资基金有限公司、王必昌、鲁汉明、沈雅娟、佟春涛、林仁楼、姚贤萍、
张宏芬、方航、谢冬明、胡良快、谢贤虎、伊新华等 14 名安徽皖维皕盛新材料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皖维皕盛”)股东购买其持有的皖维皕盛 100%股权,
并向皖维集团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现就资产评估机构的独立性、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目的的相关性以及
评估定价的公允性作出说明如下:
公司就本次交易聘请的审计机构与评估机构具有从事相关工作的专业资质;
该等机构与公司及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及标的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该等机
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与评估报告遵循客观、独立、公正、公平的原则。
评估机构对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进行评估,符合客观、公正、独立的原
则和要求,本次交易评估的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本
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是参考评估机构的最终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定
价依据,经交易各方协商一致确定,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
权益的情形,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