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规定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说明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
向安徽皖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皖维集团”)、安徽安元创新风险投资
基金有限公司、王必昌、鲁汉明、沈雅娟、佟春涛、林仁楼、姚贤萍、张宏芬、
方航、谢冬明、胡良快、谢贤虎、伊新华等 14 名安徽皖维皕盛新材料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皖维皕盛”)股东购买其持有的皖维皕盛 100%股权,并向皖
维集团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经审慎判断,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
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以下情形:
(一) 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 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三) 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四) 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
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五) 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六) 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
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
(七) 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不存在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说明》
之盖章页)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