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维高新: 皖维高新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及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

来源:证券之星 2022-02-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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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及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通
过发行股份向安徽皖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皖维集团”)、安徽安元创
新风险投资基金有限公司、王必昌、鲁汉明、沈雅娟、佟春涛、林仁楼、姚贤萍、
张宏芬、方航、谢冬明、胡良快、谢贤虎、伊新华等 14 名安徽皖维皕盛新材料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皖维皕盛”)股东购买其持有的皖维皕盛 100%股权,
并向皖维集团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公司董事会经审慎判断,
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
法》”)第十一条及第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一)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
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三)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
益的情形;
  (四)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五)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
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六)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七)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一)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
力,有利于公司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
  (二)公司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三)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所购买的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并能在约
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五)本次交易不存在违反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及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之盖章页)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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