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的说明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
向安徽皖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皖维集团”)、安徽安元创新风险投资
基金有限公司、王必昌、鲁汉明、沈雅娟、佟春涛、林仁楼、姚贤萍、张宏芬、
方航、谢冬明、胡良快、谢贤虎、伊新华等 14 名安徽皖维皕盛新材料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皖维皕盛”)股东购买其持有的皖维皕盛 100%股权,并向皖
维集团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本次交易前 36 个月内,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为皖维集团,实际控制人为安
徽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不会发生变化。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的情形。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的说明》之盖章页)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