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维高新: 皖维高新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八届十三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2-02-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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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八届十三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我们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认真审查了公司八届六次、八届十三次董
事会的相关议案和有关资料,现就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事宜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公司(以下简称“皖维集团”
            )、安徽安元创新风险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安元创投”
          )、王必昌、鲁汉明、沈雅娟、佟春涛、林仁
楼、姚贤萍、张宏芬、方航、谢冬明、胡良快、谢贤虎、伊新华合计
持有的安徽皖维皕盛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皖维皕盛”
                            )
次交易完成后,皖维皕盛将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本次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交易对方包括皖维集团和安元创投,其中皖维集团为公司控
股股东,在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安元创投曾系公司的参股公司,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本次交易系公司与关联方之
间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次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征得我们的事前认可。
事会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合法、有
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各项实质条
件。本次《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以及由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股份认购协议》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之补充协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业绩补偿协议》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交易方案合理,具备可行性和可
操作性。
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前述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与公司及公司
的关联人员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价格参考评估机构出具的
评估报告结果,并经交易各方友好协商确定。
续盈利能力,有利于改善公司的财务状况,有利于公司的长远持续发
展,本次交易的实施不会对公司独立性造成不利影响,亦不会损害公
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的各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公开、公平、
合理,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发展及业绩的提升,不会损害公司及
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本次交易事项,以及公司董事
会作出的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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