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
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向安
徽皖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皖维集团”)、安徽安元创新风险投资基金
有限公司、王必昌、鲁汉明、沈雅娟、佟春涛、林仁楼、姚贤萍、张宏芬、方航、
谢冬明、胡良快、谢贤虎、伊新华等 14 名安徽皖维皕盛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皖维皕盛”)股东购买其持有的皖维皕盛 100%股权,并向皖维集团募
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
干问题的规定》
(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
易是否符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后认为:
(以下简称“皖维皕盛”)100%的股权,不直接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
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涉及的有关报批事项已在报告中
对相关进展情况和尚需呈报批准的情况进行了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
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召开董事会并公告决议之前,拟购入资产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
情况;交易对方持有的标的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交易对
方持有的标的资产股权未设立质押、被冻结或存在其他第三方权利,相关股权的
过户不存在法律障碍。交易对方已对上述事项出具承诺,不会对本次交易进程产
生阻碍。
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之盖章页)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