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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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二月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泽昌证字 2022-01-04-01
致: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
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审核,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因近期新冠疫情的影响,本所指派律师以视频方式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
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2 年
发布《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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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2 月 10 日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网络投
票起止时间为自 2022 年 2 月 10 日至 2022 年 2 月 10 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
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111,085,233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3.5233%,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材料,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10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11,065,93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3.5123%。
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9,3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0.0110%。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
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审核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39,3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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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表决的方式,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11,082,833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78%;反对:2,4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22%;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6,9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8931%;
反对:2,4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069%;弃权: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
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