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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嘉源(2022)-04-057
受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之委托,北京市嘉
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大会”)进行法律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会议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会议通知于 2021 年 12 月 17 日以公告的形式刊登于《中 国 证 券 报》、《上
海证券报》、《证 券 日 报》、《证券时报》并公布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本次大会原定于 2022 年 1 月 5 日召开,会议通知发出之后,由于公司所在
地西安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管控政策的原因,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12 月 29
日、2022 年 1 月 15 日发出关于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延期的公告,将本
次大会延期至 2022 年 2 月 10 日召开。本次大会于 2022 年 2 月 10 日在公司会
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杨宏军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主体资格及会议主持人
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2.7475%。上述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
并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东共 56 人,代表股份 52,735,27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453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8.2012%(其中,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中小股东共计 62
人,代表股份 92,439,82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5599%)。
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大会。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具有合法资格。
三、本次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没有否决或修改
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
四、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
结束。参加本次大会现场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各项议案
进行了审议,并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票经三名监票人(其中股东代
表一名、独立董事一名、监事代表一名)及见证律师负责清点,并由监票人代表
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年 2 月 1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2 月 10 日 9:15-15:00。
本次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数据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
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全部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签字并存档。
议案一:《关于子公司上海庞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为公司办理 20000 万元
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议案》
同意票 175,945,124 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98%,
反对 53,100 股,弃权票 0 股。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大会二分之一以上有效表决权的通过。
议案二:《关于子公司上海庞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为公司办理 5000 万元银
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议案》
同意票 175,945,124 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98%,
反对 53,100 股,弃权票 0 股。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大会二分之一以上有效表决权的通过。
议案三:《关于为子公司西安重装建设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在北京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办理 1000 万元流动资金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票 175,945,124 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98%,
反对 53,100 股,弃权票 0 股。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大会二分之一以上有效表决权的通过。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一:同意票 92,589,124 股,占出席本次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426%,反对票 53,100 股,弃权票 0 股。
议案二:同意票 92,589,124 股,占出席本次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426%,反对票 53,100 股,弃权票 0 股。
议案三:同意票 92,589,124 股,占出席本次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426%,反对票 53,100 股,弃权票 0 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之规定,会议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综上,本次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主体资格、出席会议人员主体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之规定,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致书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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