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建集团: 华建集团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材料

证券之星 2022-02-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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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序号              资 料 内 容         页码
     关于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
     宜的议案
             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
保证股东大会的顺利进行,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华东建筑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须知,望出席股东大会的全体人员遵照
执行。
  一、股东大会期间,全体出席人员应以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大
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为原则,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二、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各项权
利,同时也必须认真履行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权益和扰乱会议
秩序。
  三、股东要求在股东大会上发言的,请提前填写《股东大会股东发言
登记表》,由公司统一安排发言和解答。
  四、 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投票方式表决。
  五、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公司不向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股东发放礼品。
  六、为保证会场秩序,场内请勿吸烟、大声喧哗。
        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议时间:2022 年 2 月 18 日下午 2 时
会议地点: 上海市静安区石门二路 258 号现代设计大厦二楼
       会议中心二号会议室
会议主要议题:
一、审议如下议案:
案)的议案;
二、对大会各项内容表决
三、股东代表发言
四、宣布大会现场表决结果
五、宣读法律意见书
六、大会结束
 议案一
           关于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各位股东: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开展区域性国资国企综合改革试验的实施方案》,
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调动核心骨干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
公司高质量发展,实现长期、持续、全面领先的战略目标,特制定《华 东
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华东建
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华东
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管理办法》和《华东
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具体内容详
见附件。
  请各位股东审议。
                               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附件 1:《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附件 2:《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
 附件 3:《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管理办法》
 附件 4:《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证券简称:华建集团                    证券代码:600629
       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草案)
               二〇二二年二月
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计划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
号)、《上海市开展区域性国资国企综合改革试验的实施方案》(沪府规〔2019〕
资发分配〔2008〕171号)、《关于本市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推进股权激励工作促进
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沪国资委分配〔2019〕303号)和《华东建筑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建集团”或“公司”) 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634,209,612股)的3.53%。
干人员,共计102人,占公司截至2020年12月31日在册员工总人数8,350人的1.22%。
所有激励对象均在公司(含下属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已与公司签
署劳动合同。
格的较高者:
  (1)本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的50%;
  (2)本计划公告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
易均价之一的50%。
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项,限制性股票的
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授予价格、授予数量将进行相应的调整。
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年。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相应授予部分股票登记完成之日
起36个月、48个月、60个月。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所示
解除限售                                     解除限
                   解除限售时间
 批次                                      售比例
       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
第一批解 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            33%
除限售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后的
第二批解 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60个月            33%
除限售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60个月后的
第三批解                                      34%
     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72个月
除限售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当期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
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除本计划另有规定外,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
市场价格(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孰低值予
以回购。
  (1)2020年度公司营业收入不低于860,000万元;
  (2)2020年度公司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5.8%;
  (3)2020年度公司归母净利润不低于17,000万元;
  (4)2020年公司研发费用增长率不低于10%,且不低于行业平均值或对标企
业50分位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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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选取归母净利润增长率、营业收入、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研发费用
增长率作为公司业绩考核指标。其中,归母净利润增长率作为门槛指标。若公司
该项指标未达成门槛值时,对应批次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
   在达成归母净利润增长率的前提下,公司层面考核结果对应的公司绩效系数
如下:
   公司绩效系数=营业收入指标得分×40%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得分
×30% + 研发费用增长率指标得分×30%。
   若考核指标目标达成,则该项指标得分为1,否则为0。
   公司层面各考核指标目标如下:
                                解除限售条件
 考核指标注1         第一批              第二批            第三批
               增长率不低于       增长率不低于125%      增长率不低于132%
 归母净利润较       不低于33,900万     低于39,200万       低于40,400万
             业平均值或对标企       业平均值或对标企        业平均值或对标企
               业75分位水平       业75分位水平         业75分位水平
              不低于955,000万   不低于1,010,000万   不低于1,050,000万
             元,且设计咨询营       元,且设计咨询营        元,且设计咨询营
  营业收入
               业收入不低于        业收入不低于          业收入不低于
加权平均净资产
  收益率注3
              不低于16%,        不低于44%,         不低于52%,
研发费用较2020    且不低于行业平均       且不低于行业平均        且不低于行业平均
 年增长率注4      值或对标企业75分      值或对标企业75分       值或对标企业75分
                位水平            位水平             位水平
  注1:若本计划有效期内,由于疫情影响、行业政策发生较大变化或公司响应国家政策号
召而实施相应战略举措,履行重要社会责任且符合政府有关规定可以在经营业绩考核中进行
适当调整的事项等,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董事会认为有必要的,可对上述业绩指
标或水平进行调整和修改,
           相应调整和修改需经股东大会审批通过,
                            并报上海市国资委备案。
  注2:归母净利润核算口径为合并报表净利润中母公司股东享有的份额。归母净利润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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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计算公式为:归母净利润增长率=(考核年度归母净利润 /2020年归母净利润-1)×100%。
归母净利润增长率和归母净利润绝对值按孰高原则确定。
  注3:净资产收益率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计算公式为:净资产收益率=归属母公司
股东净利润/加权平均归属母公司股东的权益×100%。在本计划有效期内,若公司发生重大
资产并购、重组、实施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股票等可能对公司资产产生较大影响的行为,
各年度解锁考核时应剔除该等行为所带来的影响,授权公司董事会对相应业绩指标的实际值
进行还原。
  注4:研发费用为反映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化支出。研发费用增长率计
算公式为:研发费用增长率=(考核年度研发费用 /2020年研发费用-1)×100%。
重大遗漏;不为激励对象就本计划获取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
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
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因本计划所获得的
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激励的情形。
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目 录
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一、 释义
     在本计划中除非另有规定,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华建集团/公
        指 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司/本公司
 本计划       指 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按照本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
 限制性股票     指 量的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只有在本计
             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满足后,才可解除限售
 激励对象      指 依据本计划获授限制性股票的人员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
 授予日       指
               交易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通过本计划后确定
             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所获授
 有效期       指 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超过7年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
 限售期       指 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间。自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算
 授予价格      指 激励对象获得每股华建集团A股股票的价格
               《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考核办法》    指
               划实施考核办法》
 《公司章程》    指 《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试行办法》    指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
 《规范通知》    指
               题的通知》
 薪酬与考核委
        指 华建集团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员会
 上海市国资委    指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元         指 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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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计划目的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
核心骨干人员的长期激励与约束,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其利益与公司
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防止人才流失,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公司根据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计划。
  本计划制定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除本计划外,本公司部分控股子公司有其他股权激励计划,参与其他股权激
励计划的人员未纳入本计划。
三、 本计划管理机构
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计划相关的全部或部分执行事宜授权
董事会办理。
订和修订本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股东大会授
权范围内办理本计划的相关事宜。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对本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进行监督。
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独立意见,并就本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计划设定的激励
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计划的安排
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
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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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确定。
(二) 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管理和技术骨干
人员,共计102人,占公司截至2020年12月31日在册员工总人数8,350人的1.22%。
所有激励对象均在公司或公司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已与公司或公司下
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三) 不得参与本计划的人员
女;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
  如在本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任何不符合《管理办法》或本计划规
定不得参与本计划情形的,公司将提前终止其参与本计划的权利,其已获授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并注销。
(四) 激励对象的核实
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
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
卖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
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五、 限制性股票数量、来源及分配情况
(一)拟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2,240.68万股A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计划公
告时公司股本总额(634,209,612股)的3.53%。
     本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
司股本总额的10%。本计划的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尚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
划获授的股份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二)限制性股票的来源
     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三)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限制性股票      占授予总量     占目前总股本
姓名         职务
                     数量(万股)        比例        的比例
沈立东      董事、总经理        70.18       3.13%     0.11%
龙革        副总经理         63.16       2.82%     0.10%
徐志浩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63.16       2.82%     0.10%
周静瑜       副总经理         60.36       2.69%     0.10%
疏正宏       副总经理         55.72       2.49%     0.09%
王卫东       总工程师         58.95       2.63%     0.09%
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吴峰宇      财务总监        58.95        2.63%     0.09%
过震文      工程总监        58.95        2.63%     0.09%
成红文      运营总监        57.32        2.56%     0.09%
其他管理和技术骨干(共 93 人)   1,693.93      75.60%    2.67%
        合计          2,240.68       100%     3.53%
  注1: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不
存在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激励对象中不存在独
立董事和监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人员。
  注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注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六、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本计划授予的A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每股3.19元,该价格不低于以下价格
的较高者:
均价之一的50%。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根据《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及《规范通知》的相
关规定确定,有利于促进公司发展、维护股东利益、稳定核心团队。
七、 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事项,公司应对限制
性股票的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
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票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
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
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派息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不做调整。
(二)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项,公司应
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P=P0×(P1+P2×n)/[ 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票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
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
价格。
  P=P0-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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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调
整后的P仍需大于1。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 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调整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
数量。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授予价格或数量后,应及时公告。律师事务所就
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计划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
  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应经董事会作出决议并经股东
大会审议。
八、 本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和解除限售
(一) 本计划的有效期
  本计划的有效期为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所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年。
(二)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公司应当在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后且授予条件成就之日起60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登记、公告。
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注
销。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期间: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
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三) 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相应授予部分股票登记完成之日
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起36个月、48个月、60个月。在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予以限售,不得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四) 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相应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36个月后,并满足约
定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开始分批解除限售。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所示:
                                        解除限
 解除限售批次              解除限售时间
                                        售比例
               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第一批解除限售                                  33%
               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当日止
               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第二批解除限售                                  33%
               登记完成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当日止
               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第三批解除限售                                  34%
               登记完成之日起72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当日止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当期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
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除本计划另有规定外,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
市场价格(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孰低值予
以回购。
  限售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
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票将一并回购并注销。
(五) 限制性股票的禁售规定
  本计划限制性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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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规定:
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
职务的激励对象应根据任期考核或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兑现。授予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限制性股票,应将20%的部分锁定至任职(或任期)期满后兑现。
司董事会将收回所得收益。
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实施细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
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
《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九、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和解除限售条件
(一) 限制性股票授予时的法定条件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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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
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且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度健全,议
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
  (3)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健全,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建立了符合市
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体系;
  (4)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近三年无财
务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5)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
  (7)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漏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
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声誉和对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
  (8)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 限制性股票授予时的业绩条件
  (1)2020年度公司营业收入不低于860,000万元;
  (2)2020年度公司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5.8%;
  (3)2020年度公司归母净利润不低于17,000万元;
  (4)2020年公司研发费用增长率不低于10%,且不低于行业平均值或对标企
业50分位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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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授予时公司层面业绩条件指标口径与解除限售业绩条件指标口径一致。
   根据公司绩效管理等相关办法,本计划公告前一会计年度激励对象绩效考核
达到C等及以上。
(三)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的法定条件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的法定条件与授予时的法定条件一致。
(四)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的业绩条件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期的3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考核
条件。
   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授予总量×当年解除限售比例×公司绩效
系数×公司下属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系数×个人解锁系数
   公司选取归母净利润增长率、营业收入、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研发费用
增长率作为公司业绩考核指标。其中,归母净利润增长率作为门槛指标。若公司
该项指标未达成门槛值时,对应批次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
   在达成归母净利润增长率的前提下,公司层面考核结果对应的公司绩效系数
如下:
   公司绩效系数=营业收入指标得分×40%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得分
×30% + 研发费用增长率指标得分×30%。
   若考核指标目标达成,则该项指标得分为1,否则为0。
   公司层面各考核指标目标如下:
                                解除限售条件
  考核指标注1        第一批              第二批            第三批
               增长率不低于       增长率不低于125%      增长率不低于132%
归母净利润较       95%(即归母净利润     (即归母净利润不        (即归母净利润不
              元),且不低于行      元),且不低于行        元),且不低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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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平均值或对标企      业平均值或对标企        业平均值或对标企
                  业75分位水平       业75分位水平         业75分位水平
                 不低于955,000万   不低于1,010,000万   不低于1,050,000万
                 元,且设计咨询营      元,且设计咨询营        元,且设计咨询营
营业收入
                  业收入不低于        业收入不低于          业收入不低于
加权平均净资产
收益率注3
                  不低于16%,        不低于44%,        不低于52%,
研 发 费 用 较 2020   且不低于行业平均       且不低于行业平均       且不低于行业平均
年增长率注4           值或对标企业75分      值或对标企业75分      值或对标企业75分
                    位水平            位水平            位水平
    注1:若本计划有效期内,由于疫情影响、行业政策发生较大变化或公司响应国家政策号
 召而实施相应战略举措,履行重要社会责任且符合政府有关规定可以在经营业绩考核中进行
 适当调整的事项等,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董事会认为有必要的,可对上述业绩指
 标或水平进行调整和修改,
            相应调整和修改需经股东大会审批通过,
                             并报上海市国资委备案。
    注2:归母净利润核算口径为合并报表净利润中母公司股东享有的份额。归母净利润增长
 率计算公式为:归母净利润增长率=(考核年度归母净利润 /2020年归母净利润-1)×100%。
 归母净利润增长率和归母净利润绝对值按孰高原则确定。
    注3:净资产收益率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计算公式为:净资产收益率=归属母公司
 股东净利润/加权平均归属母公司股东的权益×100%。在本计划有效期内,若公司发生重大
 资产并购、重组、实施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股票等可能对公司资产产生较大影响的行为,
 各年度解锁考核时应剔除该等行为所带来的影响,授权公司董事会对相应业绩指标的实际值
 进行还原。
    注4:研发费用为反映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化支出。研发费用增长率计
 算公式为:研发费用增长率=(考核年度研发费用 /2020年研发费用-1)×100%。
    公司承诺如后续市国资委对法定代表人业绩目标有更高要求的,则对2021~
    公司属于申银万国行业分类的“建筑装饰”类企业,因此选取A股申银万国行
 业分类为“建筑装饰”的上市公司进行同行业对标,同行业上市公司中剔除*ST及
 退市公司,以体现对标领先理念。截至目前,同行业对标合计140家企业,未来可
 根据上市公司名单及*ST和退市公司情况进行动态调整。若在解锁年度考核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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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行业内有公司出现主营业务重大变化,报上海市国资委备案后,授权公司董
事会根据实际情况作剔除或新增。
  在A股申银万国行业分类为“建筑装饰”的企业中,选择规模可比、城市相
近、业务相似且具有一定可比性的35家上市公司作为对标企业,具体名单如下。
若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对标企业出现主营业务重大变化或出现偏离幅度过大(增
长率大于600%或小于-600%)的样本极值,则将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合理
剔除或更换样本。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公司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每个考核年度设置一定的业绩考核指标,下属
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比例与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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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分公司或子公司上一年度的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挂钩,具体如下:
  年度考核结果       实际业绩≥业绩考核指标     实际业绩<业绩考核指标
   业绩系数            100%                 0
  非公司下属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激励对象,该系数默认为100%。
  公司依据由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考核办法》对激励对象的上一年度个人绩效
进行评价。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挂钩:
  (1)公司职业经理人和其他由公司董事会任命的高管人员
  公司职业经理人(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等7人)和其他由公司
董事会任命的高管人员(包括运营总监、工程总监2人),个人解锁系数与个人
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具体如下:
  第一批个人解锁系数=2021年预考核结果对应的系数×2021~2023年任期业
绩考核结果对应的系数
  第二批个人解锁系数=2022年预考核结果对应的系数×2021~2023年任期业
绩考核结果对应的系数
  第三批个人解锁系数=2021~2023年任期业绩考核结果对应的系数
  预考核和任期考核结果与系数的对应关系如下:
        考核结果                     系数
           A                     100%
           B                     95%
           C                     80%
           D                      0%
  (2)其他激励对象
  个人考核结果与个人解锁系数的关系如下:
        考核结果                  个人解锁系数
           A                     100%
           B                     100%
           C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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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核结果             个人解锁系数
           D                  0%
(五) 限制性股票绩效考核指标合理性说明
  本计划公司层面业绩指标的选取综合反映了公司股东回报效率、业务持续增
长能力与运营质量情况,考核目标既充分考虑了目前经营状况以及未来发展规划
等综合因素、又兼顾建筑装饰行业的发展特性,指标体系设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和发展目标。
  公司还对激励对象个人设置了严格的绩效考核目标,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
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
十、 本计划的批准、授予及解除限售程序
(一) 本计划的批准程序
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批复结果。
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
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
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托投票权。
投票表决,本计划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二)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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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关系。
(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程序。
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 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
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除本计划另有规定外,由公司按授予价格与市场价格孰
低原则进行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批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拟回购的限制
性股票不再授予其他激励对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十一、 限制性股票的回购原则
(一) 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事项,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的回购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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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
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
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
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票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
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
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不做调整。
(二)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项,在计算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时对所适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P=P0×(P1+P2×n)/[ P1×(1+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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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票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
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
价格。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调
整后的P仍需大于1。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 回购数量及价格的调整程序
或数量。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价格或数量后,应及时公告;
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 回购注销的程序
  公司应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方案,依法将回购股份的方案提交股东大会
批准,并及时公告。公司实施回购时,应向上交所申请解除限售该等限制性股票,
经上交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
不能再授予其他激励对象。
十二、 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及纠纷解决机制
(一) 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考核。
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并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但若因上海市国资委、
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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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约定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遗漏。
员工的聘用关系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 激励对象的权利义务
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等。限售期内激励对象获
授的限制性股票及其因该等股票而取得的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
股份,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在解除限售前,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
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
能解除限售,公司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
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
离婚、分家析产)等情形的,原则上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得通过
财产分割转为他人所有,由此导致当事人间财产相关问题由当事人自行依法处理,
不得向公司提出权利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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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
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计划所获得的全部
利益返还公司。
规定。
税费。
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三) 公司与激励对象的纠纷或争端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规定
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应提交公司注册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三、 本计划的会计处理方法及对业绩的影响
(一) 本计划的会计处理方法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
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
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
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确认“银行存款”、“库存股”和“资
本公积-股本溢价”;同时,就回购义务确认负债。
  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
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
票未被解除限售,则由公司回购注销,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二) 本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对业绩的影响测算
  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价格。限制性股票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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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价值=授予日收盘价。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为2,240.68万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成本约
为7,170万元。该成本将在本计划有效期内进行摊销,在管理费用中列支,每年摊
销金额如下:
    年份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2026 年   2027 年
摊销金额(万元)       1,566    1,868         1,868    1,207     583       79
  注:以上系假设授予日为2022年2月28日,初步测算的限制性股票对会计成本的影响。会
计成本除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的权益数量有关,最终结果将
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上述激励成本对公司净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公司将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经审计的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
和各年度确认的成本费用金额及累计确认的成本费用金额。
  (三)终止本计划的会计处理方法
  本计划终止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于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条件
的限制性股票(因未满足业绩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的金额。
支付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办理。
十四、 公司和激励对象发生情况变化的处理
(一) 公司发生情况变化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终止解除限售并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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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
购处理,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
权益。
股东大会特别决议终止后,公司不得根据本计划向任何激励对象授予任何限制性
股票,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
(二) 激励对象个人发生情况变化
其授予新的限制性股票,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
格进行回购:
  (1)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
  (2)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
  (3)与公司协商一致,终止或解除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的。
其授予新的限制性股票,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
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前1个交易日公
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孰低值予以回购:
  (1)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予以行政处罚或者采
取市场禁入措施;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4)严重失职、渎职被政府职能部门或公司做出书面处理决定;
  (5)出现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情形的;
  (6)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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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激励对象未与公司协商一致,单方面终止或解除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
同,包括但不限于无故辞职等情形;
  (8)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售日所任职务的任期)因个人原因离职的,如在最后一批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前
因个人原因离职,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
按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
股票交易均价)的孰低值予以回购。自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还须将其于本计划已
获得收益全部返还公司。
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且服务期间符合个人绩效考核要求的,按激励对
象实际服务年限折算调整可授予权益,待达到解除限售条件时解除限售,未达到
解除限售条件的,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董事会审议回购事
项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孰低值予以回购。
在2021~2023年任期内的服务年限折算授予权益,待达到解除限售条件时解除限
售,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董事会
审议回购事项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孰低值予以回购。激励对象
退休时,对所持有限制性股票的安排,如果法律法规发生变化的,将由董事会按
照新的相关规定执行。
为激励对象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按
授予价格进行回购,该等激励对象取得前述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所付款项的
利息支付事宜另行协商确定,利息不高于以回购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
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公司董
事会批准,公司按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前1个交
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孰低值回购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且公司有权视情节严重程度等因素追回其在被回购之前已解除限售获得的全部或
部分收益。
十五、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职业经理人的管理要求
  职业经理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等情形,参照《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法定代表
人违纪违法约束性事项薪酬扣减细则(试行)》等规定执行。涉嫌违纪违法被调
查期间,薪酬支付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国有企业负责人涉嫌违
纪违法被调查期间薪酬支付问题有关意见的函》执行。因实施薪酬扣减和追索扣
回对职业经理人造成的利息、税费及其他损失等,由职业经理人自行承担。
  本计划中与职业经理人有关的内容和事项均符合进一步深化市管国有企业职
业经理人薪酬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符合《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
一步深化职业经理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如有不符或存在相关未尽事宜的,
按进一步深化市管国有企业职业经理人薪酬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及《华东
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一步深化职业经理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执行。
十六、 本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一) 本计划的变更程序
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二) 本计划的终止程序
过。
审议决定。
十七、 附则
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相冲突,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执行或调整。本计
划中未明确规定的,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执行或
调整。
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
          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为保证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建集团”、“本公司”或
“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进一步完善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其他核心骨干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公司业绩稳步提升,确保公司发
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公司激励约束机制,保证股权激
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并在最大程度上发挥股权激励的作用,进而确保公司发展战
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二、考核原则
  考核评价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和考核对象的
业绩进行评价,以实现股权激励计划与激励对象工作业绩、贡献紧密结合,从而
提高管理绩效,实现公司与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
三、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所有激励对象,包括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管理和技术骨干人员。
四、考核机构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领导和组织考核工作。公司人力资源部负
责具体考核工作,并同公司财务部等相关部门负责相关考核数据的收集和提供。
五、绩效考核指标及标准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时的法定条件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
  (3)上市后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
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且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度健全,议
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
  (3)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健全,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建立了符合市
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体系;
  (4)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近三年无财
务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5)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
  (7)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漏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
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声誉和对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
  (8)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时的业绩条件
  (1)2020年度公司营业收入不低于860,000万元;
  (2)2020年度公司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5.8%;
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
  (3)2020年度公司归母净利润不低于17,000万元;
  (4)2020年公司研发费用增长率不低于10%,且不低于行业平均值或对标企
业50分位水平。
  授予时公司层面业绩条件指标口径与解除限售业绩条件指标口径一致。
  根据公司绩效管理等相关办法,本计划公告前一会计年度激励对象绩效考核
达到C等及以上。
(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的法定条件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的法定条件与授予时的法定条件一致。
(四)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的业绩条件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期的3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考核
条件。
  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授予总量×当年解除限售比例×公司绩效
系数×公司下属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系数×个人解锁系数
  公司选取归母净利润增长率、营业收入、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研发费用
增长率作为公司业绩考核指标。其中,归母净利润增长率作为门槛指标。若公司
该项指标未达成门槛值时,对应批次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
  在达成归母净利润增长率的前提下,公司层面考核结果对应的公司绩效系数
如下:
  公司绩效系数=营业收入指标得分×40%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得分
×30% + 研发费用增长率指标得分×30%。
  若考核指标目标达成,则该项指标得分为1,否则为0。
  公司层面各考核指标目标如下:
                            解除限售条件
 考核指标注1        第一批           第二批           第三批
 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
                 增长率不低于 95%(即     增长率不低于 125%(即     增长率不低于 132%(即
                 归母净利润不低于         归母净利润不低于          归母净利润不低于
归母净利润较
                 于行业平均值或对标        行业平均值或对标企业        行业平均值或对标企业
                 企业 75 分位水平       75 分位水平           75 分位水平
                  不低于955,000万 不低于1,010,000万 不低于1,050,000万
                 元,且设计咨询营业 元,且设计咨询营业 元,且设计咨询营业
营业收入
                 收入不低于540,000 收入不低于582,000 收入不低于615,000
                     万元           万元            万元
加权平均净资产
收益率注3
                  不低于16%,           不低于44%,          不低于52%,
研 发 费 用 较 2020   且不低于行业平均          且不低于行业平均         且不低于行业平均
年增长率注4           值或对标企业75分         值或对标企业75分        值或对标企业75分
                    位水平               位水平              位水平
    注1:若本计划有效期内,由于疫情影响、行业政策发生较大变化或公司响应国家政策号
 召而实施相应战略举措,履行重要社会责任且符合政府有关规定可以在经营业绩考核中进行
 适当调整的事项等,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董事会认为有必要的,可对上述业绩指
 标或水平进行调整和修改,相应调整和修改需经股东大会审批通过,并报上海市国资委备案。
    注2:归母净利润核算口径为合并报表净利润中母公司股东享有的份额。归母净利润增长
 率计算公式为:归母净利润增长率=(考核年度归母净利润 /2020年归母净利润-1)×100%。
 归母净利润增长率和归母净利润绝对值按孰高原则确定。
    注3:净资产收益率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计算公式为:净资产收益率=归属母公司
 股东净利润/加权平均归属母公司股东的权益×100%。在本计划有效期内,若公司发生重大
 资产并购、重组、实施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股票等可能对公司资产产生较大影响的行为,
 各年度解锁考核时应剔除该等行为所带来的影响,授权公司董事会对相应业绩指标的实际值
 进行还原。
    注4:研发费用为反映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化支出。研发费用增长率计
 算公式为:研发费用增长率=(考核年度研发费用 /2020年研发费用-1)×100%。
    公司承诺如后续市国资委对法定代表人业绩目标有更高要求的,则对2021~
    公司属于申银万国行业分类的“建筑装饰”类企业,因此选取A股申银万国行
 业分类为“建筑装饰”的上市公司进行同行业对标,同行业上市公司中剔除*ST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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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公司,以体现对标领先理念。截至目前,同行业对标合计140家企业,未来可
根据上市公司名单及*ST和退市公司情况进行动态调整。若在解锁年度考核过程
中,行业内有公司出现主营业务重大变化,报上海市国资委备案后,授权公司董
事会根据实际情况作剔除或新增。
  在A股申银万国行业分类为“建筑装饰”的企业中,选择规模可比、城市相近、
业务相似且具有一定可比性的35家上市公司作为对标企业,具体名单如下。若在
年度考核过程中,对标企业出现主营业务重大变化或出现偏离幅度过大(增长率
大于600%或小于-600%)的样本极值,则将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剔除
或更换样本。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公司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每个考核年度设置一定的业绩考核指标,下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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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比例与其所
属分公司或子公司上一年度的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挂钩,具体如下:
   年度考核结果       实际业绩≥业绩考核指标      实际业绩<业绩考核指标
    业绩系数            100%                 0
  非公司下属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激励对象,该系数默认为100%。
  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办法等对激励对象的考核年度个人绩效进行评价。
  ①公司职业经理人和其他由公司董事会任命的高管人员
  公司职业经理人(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等7人)和其他由公司董
事会任命的高管人员(包括运营总监、工程总监2人),个人解锁系数与个人年度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具体如下:
  第一批个人解锁系数=2021年预考核结果对应的系数×2021~2023年任期业
绩考核结果对应的系数
  第二批个人解锁系数=2022年预考核结果对应的系数×2021~2023年任期业
绩考核结果对应的系数
  第三批个人解锁系数=2021~2023年任期业绩考核结果对应的系数
  预考核和任期考核结果与系数的对应关系如下:
         考核结果                          系数
            A                          100%
            B                          95%
            C                          80%
            D                           0%
  ②其他激励对象
  个人考核结果与个人解锁系数的关系如下:
         考核结果                      个人解锁系数
            A                         100%
            B                         100%
            C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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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核结果              个人解锁系数
           D                    0%
  解除限售时若激励对象因职务变更(非个人原因)、退休、死亡、丧失民事
行为能力等原因与企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且无对应考核年度的个人绩效,绩
效得分按照其劳动关系终止前最近一年绩效考核成绩确定。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当期
解除限售条件未达成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和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未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
市场价格(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孰低值统
一回购注销。
六、考核期间与次数
  以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告日前一会计年度(即 2020 年会计年度)作为授予
条件的考核年度。公司业绩考核以 2022~2024 三个会计年度作为解除限售期的考
核年度,个人业绩考核以 2021~2023 三个会计年度作为解除限售期的考核年度。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期间各考核年度每年度一次。
七、考核程序
  公司人力资源部在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考核的具体
实施、考核结果的保存,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绩效考核报告提交公司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审核。
八、考核结果的反馈及应用
提出申诉。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考核
结果进行修正。
九、考核结果归档
  考核结束后,公司人力资源部须将绩效考核相关数据作为重要原始材料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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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附则
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管理办法
          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为保证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华建集团”、“本公司”或
“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的顺利进行,进
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充分调动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骨干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公司业绩稳步提升,确
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
本办法。
一、管理机构
  (一) 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计划的实施、变
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计划相关的全部或部分执行事宜
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 董事会是本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
责拟订和修订本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股东大
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计划的相关事宜。
  (三) 监事会是本计划的监督机构,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就本计划是
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
见,对本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进行监督。
  (四) 独立董事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独立意见,并就本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五) 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股
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职责明确、运行有序,公司决策信息公开透明。
目前董事会由7位董事组成,其中外部董事4人,超过董事会成员半数。董事会下
设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预算管理委员会共5个专门委员会,其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全部由外部董事构成。
监事会由4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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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及解除限售程序
(一) 本计划的批准程序
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批复结果。
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
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
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托投票权。
投票表决,本计划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关系。
(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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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
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除本计划另有规定外,由公司按授予价格与市场价格孰
低原则进行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批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拟回购的限制
性股票不再授予其他激励对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考核评价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和考核对象的
业绩进行评价,以实现股权激励计划与激励对象工作业绩、贡献紧密结合,从而
提高管理绩效,实现公司与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
三、 公司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 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考核。
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并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但若因上海市国资委、
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
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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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遗漏。
员工的聘用关系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 激励对象的权利义务
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等。限售期内激励对象获
授的限制性股票及其因该等股票而取得的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
股份,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在解除限售前,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
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
能解除限售,公司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
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
离婚、分家析产)等情形的,原则上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得通过
财产分割转为他人所有,由此导致当事人间财产相关问题由当事人自行依法处理,
不得向公司提出权利主张。
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
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计划所获得的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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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返还公司。
规定。
税费。
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所有激励对象,包括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管理和技术骨干人员。
四、 公司和激励对象发生情况变化的处理
(一) 公司发生情况变化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终止解除限售并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
购处理,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
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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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特别决议终止后,公司不得根据本计划向任何激励对象授予任何限制性
股票,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
(二) 激励对象个人发生情况变化
其授予新的限制性股票,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
格进行回购:
  (1)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
  (2)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
  (3)与公司协商一致,终止或解除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的。
其授予新的限制性股票,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
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前1个交易日公司
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孰低值予以回购:
  (1)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予以行政处罚或者采取
市场禁入措施;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4)严重失职、渎职被政府职能部门或公司做出书面处理决定;
  (5)出现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情形的;
  (6)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7)激励对象未与公司协商一致,单方面终止或解除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
包括但不限于无故辞职等情形;
  (8)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售日所任职务的任期)因个人原因离职的,如在最后一批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前
因个人原因离职,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
按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
票交易均价)的孰低值予以回购。自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还须将其于本计划已获
得收益全部返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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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且服务期间符合个人绩效考核要求的,按激励对象
实际服务年限折算调整可授予权益,待达到解除限售条件时解除限售,未达到解
除限售条件的,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
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孰低值予以回购。
在2021-2023年任期内的服务年限折算授予权益,待达到解除限售条件时解除限
售,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董事会
审议回购事项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孰低值予以回购。激励对象
退休时,对所持有限制性股票的安排,如果法律法规发生变化的,将由董事会按
照新的相关规定执行。
为激励对象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按
授予价格进行回购,该等激励对象取得前述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所付款项的
利息支付事宜另行协商确定,利息不高于以回购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
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公司董
事会批准,公司按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前1个交
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孰低值回购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且公司有权视情节严重程度等因素追回其在被回购之前已解除限售获得的全部或
部分收益。
五、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职业经理人的管理要求
  职业经理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等情形,参照《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法定代表
人违纪违法约束性事项薪酬扣减细则(试行)》等规定 执行。涉嫌违纪违法被调
查期间,薪酬支付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国有企业负责人涉嫌违
纪违法被调查期间薪酬支付问题有关意见的函》执行。因实施薪酬扣减和追索扣
回对职业经理人造成的利息、税费及其他损失等,由职业经理人自行承担。
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管理办法
  本计划中与职业经理人有关的内容和事项均符合进一步深化市管国有企业职
业经理人薪酬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符合《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
一步深化职业经理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如有不符或存在相关未尽事宜的,
按进一步深化市管国有企业职业经理人薪酬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及《华东
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一步深化职业经理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执行。
六、 本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一)本计划的变更程序
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二) 本计划的终止程序
过。
审议决定。
七、 本计划的会计处理方法
(一) 本计划的会计处理方法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
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
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
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确认“银行存款”、“库存股”和“资本
公积-股本溢价”;同时,就回购义务确认负债。
  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
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管理办法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
票未被解除限售,则由公司回购注销,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二) 本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对业绩的影响测算
  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价格。限制性股票的公
允价值=授予日收盘价。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为 2,240.68 万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成本约
为 7,170 万元。该成本将在本计划有效期内进行摊销,在管理费用中列支,每年
摊销金额如下:
      年份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2026 年   2027 年
摊销金额(万元)       1,566    1,868         1,868      1,207    583       79
  注:以上系假设授予日为 2022 年 2 月 28 日,初步测算的限制性股票对会计成本的影
响。会计成本除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的权益数量有关,最
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上述激励成本对公司净利润不会产生
重大影响。
  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公司将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经审计的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
和各年度确认的成本费用金额及累计确认的成本费用金额。
(三) 终止本计划的会计处理方法
  本计划终止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于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条件
的限制性股票(因未满足业绩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的金额。
支付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办理。
八、 附则
相冲突,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执行或调整。本计
划中未明确规定的,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执行或
调整。
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管理办法
            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一、董事、高管人员及总量
                       获授限制性股票        占授予总量         占目前总股本
 姓名         职务
                       数量(万股)          比例             的比例
沈立东     董事、总经理              70.18      3.13%         0.11%
 龙革      副总经理               63.16      2.82%         0.10%
徐志浩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63.16      2.82%         0.10%
周静瑜      副总经理               60.36      2.69%         0.10%
疏正宏      副总经理               55.72      2.49%         0.09%
王卫东      总工程师               58.95      2.63%         0.09%
吴峰宇      财务总监               58.95      2.63%         0.09%
过震文      工程总监               58.95      2.63%         0.09%
成红文      运营总监               57.32      2.56%         0.09%
其他管理和技术骨干(共 93 人)          1,693.93    75.60%        2.67%
       合计                  2,240.68     100%         3.53%
二、其他管理和技术骨干
 序号    人员    序号       人员         序号   人员        序号      人员
议案二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
           相关事宜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保证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实施激励计划的以下事宜:
股票拆细或缩股、
       配股等事宜时,
             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
对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
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包括与激励对象签署股
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权激励协议书;
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和考核委员会行使;
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
                  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
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
               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
限售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办理已身
故(死亡)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承事宜,终止公
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在与本
次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
和实施规定。
     但如果法律、
          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
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
相应的批准;
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政府、
  机构办理审批、
        登记、
          备案、
            核准、
              同意等手续;
                   签署、
                     执行、修改、
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
                             、办
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
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顾问、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请各位股东审议。
                   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议案三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
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6 月 16 日回购注销 230573 股;6 月 28 日回购
注销 5080092 股)
            。
股)
 ,共计转增约 105,704,778 股。
     上述回购注销和分红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53383.4556 万股变更为
元。
     另外,因公司股东发生变更及公司治理结构进一步调整,拟增加两
名非独立董事,则董事会组成人数将从 7 名增加为 9 名。同时,取消监
事会副主席的设置。
     综上,需修订《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并授
权董事长全权办理与公司登记信息变更及公司章程备案相关的 变更(备
案)登记手续。
     请各位股东审议。
                              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附件:《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附件:
         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的内容如下:
  原章程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3383.4556 万元。
  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3420.9612 万元。
  原章程第十九条
  公司总股本为 53383.4556 万股。
  修改为: 公司总股本为 63420.9612 万股。
  原章程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副
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监事主持。
  修改为: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持。
  原章程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为三名,职工董事为一名,
设董事长一人。
  职工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修改为: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为三名,职工董事为一名,
设董事长一人。
  职工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原章程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和副主席
各一人。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
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
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
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
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可以设办事机构或在不影响其行使监督职能的前提下与
公司其他部门合署办公。可以设专职或兼职秘书,负责监事会日常事
务,筹备监事会会议,与监事沟通信息提供服务等事项。监事会秘书
由企业党组织推荐,听取监事会主席意见,监事会按程序办理。
  修改为: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
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
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
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
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
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可以设办事机构或在不影响其行使监督职能的前提下与
公司其他部门合署办公。可以设专职或兼职秘书,负责监事会日常事
务,筹备监事会会议,与监事沟通信息提供服务等事项。监事会秘书
由企业党组织推荐,听取监事会主席意见,监事会按程序办理。
议案四
       关于增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成员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上海国有资本投资有
限公司和股东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提名推荐,董事会提
名委员会对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了逐一审查并审核通过,并将非独立董
事候选人名单提交董事会并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拟增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董事会其他成员不变。
  请各位股东审议。本议案以股东大会通过《公司章程》修订为准。
  注:上述候选人简历附后
                        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陆雯女士简历
  陆雯,女,1976 年 10 月出生,会计硕士,中级经济师,中国
注册会计师。1999 年参加工作,曾任上海临港奉贤经济发展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上海市工业区开发总公司副总经理,上海临港经济发展
集团投资管理 有限公 司常务副总经理,上海临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会秘书、常务执行副总裁、上海临港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投资
发展部总监。现任上海国有资 本投资有限公司副总裁。
             夏冰先生简历
 夏冰,男,1968 年 12 月出生,硕士研究生,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曾任上海现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
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党委书记、董事长、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华东
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
公司总经理、董事,静安区第二届人大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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