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
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
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及《湖
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认真阅读了公
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九届董事
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确认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
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条件、人数和首次授予股份总量符合公
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该事项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确认,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对象人数及授予总量的确认意见。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以及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
合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相关规定。
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
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获授权益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同意以 2022 年 2 月 9 日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以 2.39 元/股的价格向 196 名激励对象
授予 6,230.14 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李锡元 杨汉明 李银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