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嘉微: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证券之星 2022-02-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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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
细则》的规定,我们作为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中瑞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瑞诚会计师
事务所”)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相关执业资格,其审计团队敬业谨慎,具备
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
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满足公司 2021 年度审计
工作的要求。公司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事项提前与原审计机构天职国际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沟通,其已对该事项进行确认且无异议。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中瑞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
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余小游、张华、赖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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