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盛科技: 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2-02-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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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680        证券简称:隆盛科技         公告编号:2022-005
              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1月11日召开第四届董
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
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相关的议案。详见
公司于2021年11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鉴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倪铭先生拟参与认购本次发行,公司于2022
年2月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
股票事项相关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
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对本次发行方案中的发行对象等内容进行调整,明确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倪
铭将作为发行对象之一,参与认购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并对其认购金额
上限和下限、认购价格、限售期等事项进行了相应补充,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本次修订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对象不超过35名(含),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的投资者等。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
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在本次发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
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根据询价
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
行A股股票的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并以相同的价格认购
本次发行的股票。
  本次修订后: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对象不超过 35 名(含),包括公司实际控制
人之一倪铭,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
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法
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的投资者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
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倪铭拟以现金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A股股票,认购金额不低于2,000万元(含
本数)且不超过5,000万元(含本数)。最终发行对象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在
本次发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根据询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
定进行调整。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并以相同的价格认购
本次发行的股票。
  本次修订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
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八十(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
权、除息事项,发行底价将进行相应调整。
  假设调整前发行价格为P0,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每股派息/现金分红为D,
调整后发行价格为P1,则:
  (1)派息/现金分红:P1=P0-D
  (2)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3)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最终发行价格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本次发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根据实际询
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修订后: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
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八十(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
权、除息事项,发行底价将进行相应调整。
  假设调整前发行价格为P0,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每股派息/现金分红为D,
调整后发行价格为P1,则:
  (1)派息/现金分红:P1=P0-D
  (2)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3)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最终发行价格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本次发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根据实际询
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倪铭不参与本次发行A股股票的市场竞价过程,但接受市场竞价结果,与其他特定
投资者以相同价格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A股股票。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
票未能通过竞价方式产生发行价格,倪铭同意以发行底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
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作为认购价格参与本次认购。
  本次修订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
转让。本次发行对象所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
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限售期届满后发行对象减持认购的本
次发行的股票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对发行对象所认购股票的限售期及限售期届满后转让股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本次修订后: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完成后,倪铭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
不得转让,其他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对
象所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
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限售期届满后发行对象减持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按中
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发行对象
所认购股票的限售期及限售期届满后转让股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方
可实施,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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