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盛科技: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2-02-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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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无
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
次会议拟审议的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事宜的相关议案及资料后,经审慎分析,
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经对公司的实际情况逐项自查,我们认
为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条件。故同意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
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董事会
在审议上述相关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二、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鉴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倪铭先生拟参与认购本次发行,公司对本次发行方案的
部分事项进行了调整,我们同意通过调整后的本次发行方案如下: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
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二)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公司将在经深圳证券交易
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同意注册文件的有效期
内择机发行。
  (三)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对象不超过 35 名(含),包括公司实
际控制人之一倪铭,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
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的投资者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
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
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
资金认购。
  倪铭拟以现金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 A 股股票,认购金额不低于 2,000
万元(含本数)且不超过 5,000 万元(含本数)。最终发行对象由董事会根据股
东大会的授权在本次发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
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根据询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
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并以相同的价
格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四)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
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八十(定价基准日前二
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
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底价将进行相应调整。
  假设调整前发行价格为 P0,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 N,每股派息/现金分
红为 D,调整后发行价格为 P1,则:
  (1)派息/现金分红:P1=P0-D
  (2)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3)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最终发行价格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本次发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根据实际询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倪铭不参与本次发行 A 股股票的市场竞价过程,但接受市场竞价结果,与
其他特定投资者以相同价格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 A 股股票。若本次向特
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未能通过竞价方式产生发行价格,倪铭同意以发行底价(定
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作为认购价格参与本次认购。
     (五)发行数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
且发行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的 15%,即不超过 30,277,708 股(含本数)。
在上述范围内,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本次发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
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根
据实际认购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数量上
限将作相应调整。
     (六)限售期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完成后,倪铭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转让。本次发行对象所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
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限售期届满后发行对象
减持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若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发行对象所认购股票的限售期及限售期届满后转
让股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用途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71,621.10 万元(含),扣除发
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拟投入募集资金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金额
      新能源高效高密度驱动电机系统核心零
        部件研发及制造项目(一期)
              合计            88,838.96    71,621.10
     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实际情况
通过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若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低于上述项目拟投入募集金额,不足部分公司自筹解决。
  在不改变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
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八)上市地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九)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后,公司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公司新
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十)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发行决议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相关议案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有效。
  我们同意《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董事会在审议上述相关事项时,关联董
事应回避表决。
  三、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
稿)的事前认可意见
  因调整本次发行方案的相关内容,我们同意《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
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董事会在审议上述相关事项时,关联董事应
回避表决。
  四、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事前认
可意见
  因调整本次发行方案的相关内容,我们同意《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
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董事会在审议上述相关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五、关于与认购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
意见
  经核实,我们认为《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协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
同意《关于与认购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同
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董事会在审议上述相关事
项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六、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
报告(修订稿)的事前认可意见
  鉴于公司对本次发行方案的部分事项进行了调整,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此项
议案,并更新募投项目涉及报批事项情况,我们同意《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
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并同意将
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董事会在审议上述相关事项时,
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七、关于重新审议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
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事前认可意见
  鉴于公司对本次发行方案的部分事项进行了调整,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此项
议案。我们同意《关于重新审议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
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四次会议审议。董事会在审议上述相关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八、关于重新审议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事前认可意见
  鉴于公司对本次发行方案的部分事项进行了调整,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此项
议案。我们同意《关于重新审议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
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四次会议审议。董事会在审议上述相关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九、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鉴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对象包括倪铭先生,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之一,且担任董事长、总经理。因此,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向其发行 A 股股票的行为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创业板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董事会在审议
上述相关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
       郑石桥                     尹必峰                     殷爱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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